打破鳥籠公投 向法國、瑞士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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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的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要有權者過半的投票率出來投票,且其中贊成者過半時才算通過。但是,有許多國家,投票率即使未過半,只要出來投票的贊成者過半即算通過。世界各國當中,法國、義大利、瑞士是舉行公民投票最多的三個國家,其中法國與瑞士即是屬於這種典型的例子。
\n法國在1988年對加勒多尼亞條約之承認與否的公民投票中,投票率為36.9%,其中贊成80%,反對20%,加勒多尼亞條約獲得承認;2000年就總統任期之縮短舉行公民投票,投票率為30.2%,其中贊成73.2%,反對26.8%,總統的任期就被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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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至於瑞士舉行的公民投票中,投票率未達過半而通過者更是比比皆是 。瑞士公投之特色是:一次的公投日同時會有數個事項要透過投票來表示贊成與否,2004.2.8的三項公投之投票率分別為45.6%、45.4%、45.5%,贊成分別為37.2%、35.9%、56.2%,第三項通過;2004.11.28的三項公投之投票率分別為36.9%、36.8%、37%,贊成分別為64.4%、73.8%、66.4%,三項都通過;2005.11.27的二項公投(第一項是憲法修正,禁止使用基因改造的食品生產,第二項是有關工業.手工業.商業之勞動關係之聯邦法)之投票率分別為42.2%、42.3%,贊成分別為55.7%、50.6%,二項都通過;2006.5.21的公投(有關教育制度之全國統一)之投票率為27.8%,贊成85.6%,通過;2006.9.24的三項公投之投票率分別為48.8%、48.9%、48.9%,贊成分別為41.7%、68%、67.8%,後兩項通過;2006.11.26的二項公投(第二項是家族津貼全國均一化)之投票率分別為45%、45%,贊成分別為53.4%、68%,兩項都通過;2007.3.11之公投的投票率為46%,贊成28.8%,未過;2007.6.17公投之投票率為36.2%,贊成為59.1%,通過;2008.2.24的二項公投之投票率分別為38.7%、38.6%,贊成分別為31.9%、50%,第二項通過;2008.6.1的三項公投之投票率分別為45.2%、44.9%、44.8%,贊成分別為36.2%、24.8%、30.5%,三項都未通過;2008.11.30的五項公投之投票率分別為47.5%、47.6%、47.2%、47.3%、47.1%,贊成分別為51.9%、41.4%、34.0%、36.7%、68.1%,第一項與第五項通過;2009.5.17之二項公投之投票率分別為38.3%、38.0%,贊成分別為67.0%、50.1%,兩項都通過;2009.9.27之二項公投之投票率分別為41.0%、40.4%,贊成分別為54.6%、67.9%,兩項都通過;2010.3.7之三項公投之投票率分別為45.5%、45.8%、45.8%,贊成分別為77.2%、29.5%、27.3%,只有第一項通過項;;2010.9.26之公投(失業保險之財政安定化)之投票率為35.8%,贊成分別為53.4%,通過。從以上所列舉者來看,有22項公投是投票率未過半而贊成過半即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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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至於加拿大在1898年就「是否在聯邦層次制定禁酒法呢?」一案舉行公民投票,投票率為44.6.%,贊成51.2%,反對的48.8%,通過在聯邦制定禁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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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何以包括核四公投在內的所有公投,一定要有權者過半出來投票才是公投案通過的第一步呢?其實,不出來投票表示不投票之人對當該議題沒有意見,所以不將之計算至公投案通過的要件裡頭是合理的。有一個國家的公投之投票率都在90%以上,但其前提是投票是人民的義務,不出來投票會被當做犯罪處以罰金,這就是澳大利亞。如果要照目前的公投法實施,那就應倣效澳洲將投票當做是國民之義務。
\n更且,公民投票制度之所以產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政黨政治之下,以黨意取代民意而造成政黨透過選舉實施獨裁政治的現象產生,因此要以公民投票克服這種代議政治的缺點。但是國內的公民投票法竟然在行政院下設立審議委員會可以審查公民投票之議題,使政黨之黨意凌駕於國民之上,這與公民投票之制度之原意背道而馳,這根本是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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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正修
張正修
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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