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聲押涉嫌駕車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案,台北地方法院5度駁回羈押,檢官察第5次抗告後,高等法院終於駁回檢方抗告,張德正免羈押確定。但高院的駁回理由中,明顯與第4度發回時的理由,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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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張德正在1月25日涉開貨車衝撞總統府,檢方29日聲押,遭北院駁回,檢方第1次抗告高院發回更裁,北院30日二度駁回羈押聲請,檢方第2次抗告高院再發回更裁,台北地方法院31日下午裁定張德正15萬元交保;檢方第3度再抗告,高院又發回更裁,北院1日下午改裁定張德30萬元交保;檢方第4度抗告,高院4度發回更裁,北院2日仍維持30交保裁定;檢方第5度抗告,高院3日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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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高院在駁回抗告理書中指出,依司法院釋宇第665 號解釋意旨,羈押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並被告一符合該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即得予以羈押,因此張德正衝撞總統府,或許會造成社會大眾恐慌,或可能涉犯殺人未遂之罪,但並非代表他應該被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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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高院認為,北院裁定對被告酌定相當之30萬元保證金,輔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後,應可對被告產生強大的心理約束力,擔保被告之到庭接受調查、審理,而無羈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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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更有趣的是,高院理由書中還說,檢察官徒以犯罪地相同,或實務上曾發生減刑或具保之人犯出監所後,再犯殺人之案例,而未為其他必要、同質或相關連性之釋明,尚難逕採為被告有無再犯之虞或本案有無羈押必要之不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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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不過,高院上次第4度發回更裁的理由書中則強調,有無羈押必要性,除考量案件之性質、羈押後對被告及其他關係人可能造成之不利益、被告個人狀況外,對社會安全之維護,亦應併予審酌;北院法官誤以將原指定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即足以預防被告再犯,及擔保不對不特定社會大眾有侵害之危險,並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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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高院上次發回理由中,還特別舉了95年張漢明、92年江高源、92年薛愛民等3個類似攻擊總統府的案例都被羈押,而張德正的案件情節重前述3人,相同之原審法院卻裁定具保,質疑北院裁定不符公平原則,難以獲得全民對司法公平原則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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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台北地方法院第4次和第5次羈押庭的裁定相去不遠,同樣都是對張德正以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但高院的裁定卻是南轅北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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