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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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莫兩年前,報章曾刊載一則報導,遇有颱風過境天候惡劣,登山人士若逗留山區不遵從勸導撤離,可依「災害防救法」處以最高25萬元罰鍰。日前有颱風來襲,海岸線浪濤洶湧,政府也發出警告,遊客超越海灘警戒線觀浪不聽勸阻,也可處以25萬元重罰,所依據大概也是該「災害防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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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上述兩則消息,初看應不覺得有何不對勁。維護人民生命安全,本是政府職責之一,懸重罰防阻人民冒失涉險,也是用心良苦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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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但若細細一想,稍有現代公民意識國人,恐不免漸覺怒從心頭起。因為上述這種規定,不啻是把人民當作中學生管理,顯現的正是官僚作風和科員政治的醜惡嘴臉,是坐在辦公室舞文弄墨,控管人民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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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祭出重罰的政府官員恐怕不會考慮到,25萬元罰鍰,對各類型被豢養肥貓或政商名流而言,固然無關痛癢,對低收入或無固定收入國人,則恐是沉重一擊,可能打到幾年都喘不過去。主管一聲令下,科員大筆一揮,25萬元金額即訂了下來。但一位經濟弱勢國民,純為滿足冒險心性或好奇心態,付出如此沉重代價,又是否符合社會正義或時下所謂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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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國人冒險逗留山區或近距離觀浪,可能遭遇不測的只是他本人。但工廠偷放含毒廢水,廠商出售過期食品,則是危害到社會大眾。然而若被抓包查獲,罰鍰似也往往不超過25萬元。兩相比較,能說是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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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此中玄奧是否看準了登山和觀浪人士,多是無權無勢良民,可以任意擺佈修理,工廠製造業老闆,則多少認識幾位有頭有臉人物,甚或本身即不大好惹,罰鍰也只能「蒲鞭示辱」輕罰了事,真要捋虎鬚,即有可能惹來意外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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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當然,你可能質疑,25萬元罰鍰或不符比例原則,但政府終究是出於善意,寓禁於重罰,防治人民危害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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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但世界上偏有性好冒險,乃至「挑戰極限」之人。任何國人行為,若未危及他人安全或安寧,即不應受到政府粗暴管控。冒險的自由應也是人權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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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有人駕小舟橫渡太平洋,牽涉到的危險自不待言。有人攀登萬年冰雪8千公尺以上高峰,更是危機重重,隨時可能喪命。若依官僚科員唯恐出事,懸25萬元罰鍰思維,此類高危險性活動都該一律嚴禁才是。逗留山區或海灘要罰25萬,如九份子弟高銘和先生敢去登聖母峰,則似該罰他250萬元才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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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若再依此邏輯推論下去,一切有身體接觸球類運動,諸如足球、橄欖球甚至籃球,都有導致運動傷害潛在危險性,是否也要一律禁絕,只剩下文縐縐的慢跑和溫室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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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官僚和科員的鴕鳥心態,套用一句三國演義裡諸葛亮諷刺張昭之言,是「鵬飛萬里,其志豈群鳥能識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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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不唯從事具危險性活動,即使面臨生死抉擇,其決定也應在當事者本人,不能任由握有公權力者違反其意志,這或也是國人該有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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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前此在反服貿社運期間,林義雄先生曾聲言他要禁食聲援,當時國人不知他是否準備絕食至死,即有或係官方人士放出風聲,指稱必要時公權力可能介入對他強迫餵食。對這一說法,似也未見有人提出強烈異議,可見多數國人對「人有選擇死亡之權」這一觀念尚缺乏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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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生存權和死亡權應是一體之兩面,公權力不能任意剝奪人民的生存權,也不能專橫剝奪人民的死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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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女權主義者,喜說女性的身體屬於自己,所以有權決定是否要生兒育女,一旦意外懷孕也有權決定是否保留胎兒。依此同一邏輯,任何人的生命也純屬於他自己,公權力也不能強迫他一定要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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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昔年美國華盛頓州大火山有爆發跡象,但有一久居山腳下老人拒絕官員勸離,寧可死在居住多年的家園。結果火山爆發,他也死於岩漿或火山灰塵下。這是他的選擇,政府也不能搬出什麼法規硬把他架走。死亡權,也該是人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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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一個人若已自知無法再對社會作出貢獻,也已無力繼續照顧家人,或家人已不需要他照顧,則似無人能有理由或有權利妨礙他選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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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心理學家佛洛伊德晚年深為癌症所苦,當他流亡英國,自知已無精力著述講學,繼續活下去已無意義,乃請求他的醫師兼多年知友為他注射一劑嗎啡,以結束他的痛苦。他的決定,又有誰能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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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對國人而言,冒險權和死亡權,應也是人權觀念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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