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捐款馬英九 企業主遭監院追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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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賴姓商人日前到監察院陳情,指自己公司因兩年前的總統大選捐助國民黨候選人馬英九共十萬元政治獻金,卻因為被查出自己企業當年度有虧損,被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來函表示將處一倍罰金。監察院表示,這類案件每次選舉後都會有好幾百起,呼籲選民處理政治獻金時要多加留意。
\n「年底七合一選舉,可以猜想得到,這種違法的狀況只會更多。」監院內部人士指出,根據民國九十三年立法通過的《政治獻金法》,一家企業若當年度營業額為虧損,依法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n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指出,每逢選舉前,監院都會派人到各政黨,宣導關於政治獻金的相關法定程序,但或許因為這項要求與「政治獻金極大化」的政黨基本訴求相違背,各黨人員在募款過程中,常常有意無意忽略提醒對方關於政治獻金的各項限制。
\n年底遇到七合一選舉,也是各政黨募款的高峰期。監察院特別強調,《政治獻金法》規定,除了營利事業當年度為虧損不得捐贈之外,對同一政黨的政治獻金,每位捐款個人每年不得超過三十萬元,營利事業則不得超過三百萬元。換句話說,若同一政黨同時有村里長、市議員、縣市長及立委等人參選,每位捐贈個人一次捐十萬元,只能挑其中三者給予政治獻金,超過就算違法。
\n賴姓商人向監院陳述指出,他因與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人士為舊識,二○一二年總統大選時,黨部人士前來向他募款,他二話不說拿出支票簿,以公司名義捐助十萬元,支票也於幾天後被兌現,不料被監察院查出,去函要求說明,否則將會被處以一倍的罰金。
\n為了說明並非刻意違法,賴某帶著會計師與報稅資料前往監察院說明,強調自己當時因為貪圖方便,以公司的帳戶開出支票,但因為其他股東不同意,已改為他個人捐贈,並由個人薪資分月攤還入帳,加上報稅時並未冊列這項支出,希望監察院高抬貴手,免予處罰。
\n「這樣不是陷人於罪嗎?應該要求各政黨在政治獻金募款時,提供一份《政治獻金注意事項》的知會單,並要求簽名,附在政治獻金清冊裡面當做證明,」賴姓商人對於莫名其妙被罰,顯得很無奈。但監察院指出,這項要求於法無據,恐怕只能依賴各政黨自我要求,以免捐款人陷於不義。
\n案由輪值陳情中心的監委葛永光接受陳情,並找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承辦人當場接受陳情,經過說明,賴姓商人將另行書面回覆,由承辦單位審酌是否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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