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阿湯哥
近期亦有觀點指出,原住民族(譬如,布農族)與原住民鄉鎮區的閩南、客家墾民,在土地正義問題上皆是「一模一樣(exactly the same)」。此說法點出人民面對於制度的無力感,卻也可能由於過度簡化,而模糊問題本質。事實上,兩者之困境相似,但正義不同;若未加區分,反而不利於制度解決。
一、表象(appearance)相似:都是制度卡關下的受害者。
無論是原住民族或者漢人墾民,常見的現象包括:土地權利難以確認,行政程序冗長複雜,跨縣市的奔波協調,多年申請後仍無結果。這反映的現象,就是台灣土地治理體系長期存在的「行政失靈(Government Failure)」。政府在實際執行時,由於政策制訂不當、執行缺失、資訊不足等因素,致使政府干預未能彌補市場缺陷,卻降低公共福利(public welfare)的現象。
二、本質差異:歷史正義與財產制度的對立
因此,兩者在根本性質上截然不同。
(一)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集體權問題。以布農族為例,其土地議題涉及的是傳統領域的歷史存在,殖民與國家統治下的土地流失,集體權與文化權保障。其本質上是歷史正義與集體權利的回復(reply)問題。
(二)漢人墾民(閩南、客家):制度斷裂(fracture)問題。
原住民鄉鎮區中的閩南、客家墾民,多半面對的問題如下:公地放領中斷,租佃制度歷史延續,國有地承租權轉換困難。本質上是財產權與行政制度的銜接問題。因此,我們不能說「一模一樣」,應說是「不同來源的制度困境」。
三、國際比較:土地正義的三種治理模式
若將台灣問題放入國際脈絡(International context),可以更清楚地看見制度選擇。
1. 紐西蘭:透過《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註:毛利人和英國政府於1840年2月6日簽訂的條約,該條約使紐西蘭成為英國殖民地)處理毛利族土地問題,承認原住民族歷史權利,設立專責機構(Waitangi Tribunal),提供補償與土地返還。
特點:歷史正義「制度化」。
2. 加拿大:原住民族土地採用「條約與協商」模式,明確界定傳統領域,提供自治與資源權。同時,非原住民土地制度維持市場與法治體系。
3. 美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部落擁有一定自治權(autonomy),與一般土地制度分流。
4. 澳洲:Native Title(原住民原生權)制度,承認傳統使用權,需經法律認定。
國際共同原則如下:
1. 原住民族土地問題,獨立制度處理。2. 一般國民土地問題,法制與市場機制處理。
四、台灣的核心問題:制度混用與政策失焦
目前台灣的問題在於:1. 原住民族政策與一般土地政策界線不清,2. 漢人墾民問題缺乏制度出口,3. 行政程序過度複雜、跨部會失靈。該結果導致原住民問題未真正解決,漢人問題也長期懸而未決(Unresolved)。
五、制度整合方案(關鍵建議)
(一)建立「雙軌制土地正義架構」
1. 原住民族軌(歷史正義):
明確劃設傳統領域,建立協商與補償機制,強化集體權保障。
2. 一般國民軌(制度修復):
重啟公地放領機制,明確承租轉所有權條件,簡化行政程序。
(二)設立「土地正義專責平台」
類似紐西蘭的制度:跨部會整合(內政部、原民會等),提供申訴與調解機制,統一案件處理流程。
(三)三大制度原則:
1. 歷史問題歷史處理(原住民族),2. 財產問題制度解決(漢人墾民),3. 行政問題全面簡化(共同改革)。
六、結論:分流處理,才是真正的公平
將不同性質的問題若視為「一模一樣」,看似平等,實則模糊責任、延誤改革。
真正的公平,不是把所有問題混在一起,而是讓不同問題,得到適當制度回應。困境可以相似,但正義不能混淆。制度可以整合,但權利必須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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