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人求知Google大師》依聯合國憲章,台灣人民是否有權決定自己的地位,如果要有自主性的主權,需透過何種政治方式取得聯合國法理的國家地位?(系列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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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聯合國憲章,台灣人民是否有權決定自己的地位?

是的,根據《聯合國憲章》以及兩大國際人權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有人民都享有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台灣人民自然也包含在其中。 
  • 法律依據: 《聯合國憲章》第1條第2款及第55條都強調尊重人民自決原則。1966年的兩大國際人權公約(台灣已將其國內法化)更在共同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所有人民都具有自決的權利。基於此權利,所有人民有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
  • 應用: 國際法學界多認為,台灣人民作為一個事實上有效控制領土、擁有固定人口、且實行民主制度的群體,符合國際法上「人民」的定義,有權透過內部自決來確認其獨立主權國家的地位。 
如果要有自主性的主權,需透過何種政治方式取得聯合國法理的國家地位?
台灣要取得聯合國法理的國家地位並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需透過以下政治方式:
  1. 內部自決行動(公民投票): 這是實踐人民自決權最民主、最明確的方式。台灣人民可以透過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民投票(Referendum),明確表達建立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國名(例如「台灣」)以及政府體制的集體意志。
  2. 明確界定國家定位: 通過民主程序(如制憲或修憲)確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有助於在法理上駁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聲索。
  3. 符合國家要件: 根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一個國家應具備四個要件:(a) 常住人口;(b) 確定的領土;(c) 政府;(d) 與他國建立關係的能力。台灣事實上已滿足這些要件。
  4. 尋求國際承認: 在完成內部程序後,積極尋求其他主權國家的外交承認。國際承認是國家地位的重要外部因素,雖然在國際法上,國家地位主要取決於事實要件,但政治現實中,承認數量影響其參與國際組織的能力。
  5. 克服地緣政治障礙(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案): 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案,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但並未處理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若要「新加入」聯合國,必須依據《聯合國憲章》第4條,向安全理事會提出申請,並經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一個重大障礙)無否決票通過,再經聯合國大會三分之二多數決通過。 
總結來說,雖然國際法理支持台灣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但獲得聯合國正式會員國地位需要克服巨大的政治障礙,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否決權。政治方式的核心在於強化台灣作為一個獨立政治實體的內部認同,並透過外交努力爭取國際支持與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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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祥
陳榮祥
陽明交通大學電子所畢業。 精通 資通訊、電力電子、生醫生技、創投管理。 曾任:台北市電腦公會常務理監事、經濟部科專考評委員、碩英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西田社布袋戲基金會 前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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