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綠兩版國家定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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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灣國策智庫今(19)天針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七個版本進行解析,會中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王思為表示,台聯版、民進黨版、鄭麗君版標榜「台灣」與「中國」及姚文智版,清楚標明國家定位,不至於有矮化或混淆之嫌。但尤美女版和行政院版則完全看不出我國國家定位。王思為強調,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規範我國與中國簽訂協議過程的「國內法」,當與對岸中國談判時是否沿用相關的國家名稱仍能保有彈性,如同「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之中也並未在其中規定我國對外洽簽條約時的國家稱謂一樣,因此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的國家名稱,絲毫不影響我國與中國簽署協議的發展。
\n王思為表示,台灣與中國簽訂協議所使用的國家名稱,從馬英九政府2009年開始提出與中國簽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構想之初,關於台灣與中國雙方的名稱究竟要如何處理才符合雙方對等、維持我國家尊嚴的原則,在當時曾經引發相當大的爭議。
\n針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國家名稱主張,王思為說,回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情況時,由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屬於本國的國內法,基本上就不應該有任何兩岸問題上的政治顧忌與自我矮化的需要;況且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由總統公布」,法律的制定與公布施行本來就是屬於中華民國的主權行為,毫無迴避空間,因此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上也同樣適用。只不過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之中要如何稱呼台灣與中國,可以有討論的空間。
\n王思為表示,對於攸關國家主權地位的名稱,如何能夠彰顯,我們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被矮化,是絕對必要的考量。關於我國的稱呼,我們認為如果能清楚地使用「台灣」當然是最為理想的情況。如果退而求其次,那麼如同在護照封面上所使用的名稱「中華民國(台灣)」,也還算是可以接受的。當然目前的國名中華民國,也是一個合法的選項。再不然,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以現行憲法的用語,將台灣稱為「自由地區」,將中國稱為「大陸地區」,也算是符合目前憲法框架的用語。至於「兩岸」的稱呼,則是屬於不涉及政治意味的籠統稱謂。
\n針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七個草案版本,在稱謂上的國家定位之比較,對於目前所提出各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版本之間的國家稱謂,從彰顯國家主權的清晰到模糊程度,王思為將其結果歸整如下:
\n(一)  台聯版、民進黨版、鄭麗君版-「臺灣」與「中國」
\n(二)  姚文智版-「臺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n(三)  李應元版-「兩岸」
\n(四)  尤美女版-「臺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n(五)  行政院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n他說,尤美女版的「臺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以強調雙邊政府的角色試圖迴避國家名稱的爭議,乍看之下好像有些類似屬於所謂九二共識底下一中各表的情境,但卻又同時存在著台灣、中華民國政府,以及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兩岸及兩府的關係,屬於一種不完全是九二共識下的混合稱謂,難以釐清國家與政府的分界。
\n至於行政院版採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的用語,王思為說,政院版刻意忽略國家名稱,變成是讓「地區」與「地區」訂定協議,不僅將ECFA中所未提及的「地區」概念就直接納入我國的國內法之中,明顯有自我矮化的意圖,亦不合乎現行憲法的規定。雖然行政院版係引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名稱,但在中國國台辦主任與行政院陸委會主委於今年三月初已經開始展開直接接觸之後,兩岸之間已經是在脫掉白手套的方式以官方單位接洽,顯然援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已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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