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遭警方暴力驅離中受傷的高中老師林明慧,聲請保全證據獲准,委任律師顧立雄今天(11日)表示,警政署日前以「偵查不公開」理由拒絕提供資料給立法院,現在法院裁定講明了,保全證據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他警告警方不要再找理由塘塞,也不要想隱匿或湮滅,否則一定提告隱匿證據。
\n顧立雄指出,日前警政署長王卓鈞在立法院以「偵查不公開」為理由,拒絕提供蒐證錄影帶及勤務文書給立院,他質問警方現在有誰列為被告?如何立案偵查?有什麼偵查不公開?他抨擊警方是為了辦另個案子(太陽花學生),而拒絕提供「涉案員警」資料,這簡直是警察國家。
\n他點名王卓鈞在立法院的發言,竟然用「偵查不公開」的理由,拒絕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暴露「警察霸權」的心態,讓台灣淪為「警察國家」,他認為王卓鈞應該下台。
\n如今台北地院行政法庭裁准保全證據聲請,並且認為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問題,顧立雄說,他要看看警方是否也會拒絕法院的要求,他警告警政署及台北市警局,如有敢隱匿、故意不提出電磁記錄及勤務文書,他一定追究到底,一個就控告王卓鈞。
\n顧立雄等人今天收到台北地院行政法庭的裁定書,隨即舉行記者會對警方提出警告。法院裁定保全證據範圍,包括從3月23日晚上7點到24日上午6點,在行政院院區內及院區四周路段固定式錄影設備之電磁紀錄,及員警蒐證錄影之電磁紀錄;以及 專案勤務的計畫編組表、警力部署圖等。
\n法院裁定理由書中,聲請保全之證據,有助於瞭解聲請人遭員警擊傷過程、辦識員警及其所屬單位,以確認聲請人的傷害與員警使用警械間的因果關係,而准予證據保全。而且認為證據保全是為了確保證據不會滅失,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法院要求警方在5日內提供前述資料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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