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張德正第4回合 北院仍裁定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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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衝撞總統府男子張德正羈押案,台北地方法院三度裁定不用羈押,檢方三度抗告,高院三度發回更裁,台北地院今(1)日仍裁定張正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第四度裁定不用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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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張德正25日涉開貨車衝撞總統府,檢方29日聲押,遭北院駁回,檢方第一次抗告高院30日發回更裁,北院30日二度駁回羈押聲請,檢方第二次抗告高院31日清晨發回更裁,台北地方法院31日下午裁定張德正15萬元交保;檢方第三度再抗告,高院1日清晨發回更裁,北院1日下午改裁定張德3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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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高院在發回更裁的理由書中指出,台北地方法院31日的裁定,已認為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再犯之虞,所為對社會治安更有重大影響,然僅以被告身體狀況不佳,即認被告並無羈押之必要,並未詳細敘明其理由,且有混淆羈押必要性及執行羈押可能性之嫌,已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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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高院並認為,北院命被告以15萬元具保,並未敘明如何斟酌被告之資力、家庭狀況,而認為上開金額已經足以防免被告逃亡;且要求被告不得從事與醫療及訴訟以外無關之活動、對本案或其他涉訟案件之當事人或家人不得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等事項,亦未說明裁定之理由,均有欠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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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北院今天在裁定理由書中則表示,「本院經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參酌被告再犯之可能性、家中有父母雙親及愛女之家庭狀況、自承現無存款,有負債百萬元(債權人為銀行)之經濟狀況及目前身體狀況非佳等情形,本院認對被告酌定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被告之住居,應可對被告產生強大的心理約束力,擔保被告之到庭,而無羈押被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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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北院說,參酌被告職業為聯結車司機,自承月薪、年收入及目前經濟狀況、所犯造成總統府前欄杆、地柱、防彈門及屬於古蹟之總統府前石台階、正大門門柱、外牆毀損等因素,認被告以新臺幣30萬元之金額具保後,免予羈押,並對被告予以限制住居,應可對被告產生強大的心理約束力,擔保被告之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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