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有意見認為學生佔領國會是「非法的」,而且強調要「究辦」二百多位學生,甚至比擬服貿就像中國人和台灣人「假結婚」一樣,可隨時終止婚約!先不談論者對於國際條約、債權契約、身份契約本質沒弄懂的問題,警察人員也展開對學生的「非刑事偵查的行政約詢」,筆者則認為此地有必要搞清楚「究辦學生的合法性」。
\n國會的本質是將意志統治轉化為合理統治,合理統治來自於人民和政府訂立的契約(亦即憲法)所授權的國會,換言之國會審查立法乃是表徵執政者的義務也表徵人民的權利,當執政者破壞了民主原則下的憲法義務,例如黨政干涉國會而肆意出賣國家及全民利益,連實質審查義務都違背,人民就有權力把權利要回來。反服貿佔領國會可被視為是反抗權的合法行使,因為合乎考夫曼公式。
\n即(1)人民長期受到國家單向價值觀的物理或心理威脅以及欺騙時,例如所謂「不要怕競爭」、「反抗即暴民」、「台獨即戰爭」、「服貿救臺灣」、「僅犧牲部份產業而可拯救經濟」等均屬之(2)有明確的國家違法存在,而無其他手段可供救濟:如「張慶忠的30秒通過立法」、「服貿協議不能更改,更改影響威信」,且「服貿弊大於利,務必本會期通過」,若使其通過則沒有可以救濟的手段。(3)合法的反抗目標在於回復既有民主法治國狀態:學生的要求在於透過立法監督並實質重審服貿(4)必須有成功的希望與喚醒人心的價值:學生的反抗是反應了社會多數民眾的心聲以及年輕世代的焦慮,並感動了人心,也有迫使執政者正視民意的希望(5)反抗權乃是為了社會整體的正當權利,而非為了個人權利或利益:這次學運可以說是有正當訴求以及為了大眾利益(6)反抗權的暴力或非暴力行使乃須視方法、時間與需要而定:這次學運乃以非暴力以及和平的方式佔領國會,手段與目的十分恰當。本次學運可謂符合考夫曼公式,而可稱為憲法救助,排除政府濫權的不法狀態,而應屬於我國憲法上第22條人民抵抗權的範疇。
\n學生佔領國會乃屬於刑法妨害公務罪章的例外,妨害公務罪章的構成要件該當的前提必須建立於公務的正當性以及可執行性上,如果立法委員本身涉及瀆職,如張慶忠的30秒立法行為受到國會自主的否定,亦即連國會認定張慶忠30秒不合法而未記載入公報,則「合法性」自然不備,張自然構成「瀆職」從而不受國會保護,他的執行公務根本沒有正當性和可執行性可言,所以學生對於非法傷害人民權益的瀆職行為行使憲法救助,自屬合法。而這樣的違法因為涉及國家社會現狀的變更,在沒有其他可替代手段的情形下,學生們為避免造成憲政更大的危害所以採取緊急行動乃屬合法,當然具備憲法第22條的正當性而成立刑法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n至於檢察官是否應該起訴這些學生,那麼撇開可罰的違法性的思考外,請看看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答案難道還不清楚嗎?維護民權、而非政治傳聲筒正是檢察官最重要的誡命,黃世銘之鑑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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