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院應補助高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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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爆後,高雄市政府初估需19億元進行災區復原重建,並向行政院申請補助,但江院長卻回應「高雄市政府可先依災防法規定,在自己的年度預算內動支,不敷使用可調整預算移緩濟急,或運用民間善款;再有不足,中央會全面支應」。
\n顯然嚴格考慮高雄市重建經費補助是國民黨統一口徑後定調的政策。先是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在國民黨中常會報告,認為高雄市救災預算19.42億元,仍有17億元可動用。內政部長陳威仁表示:高市僅以一紙公文就要求中央補助19億。「行政院高層」更向媒體放話,認為高市只憑一面公文向行政院要求重建補助,相當錯愕。這位不願具名的高層更訓示向中央申請經費補助,必須附上完整資料,如果資料較多還要裝訂成冊。
\n高雄市澄清公文詳列道路修復經費概估情形,也說明高市府災害準備金僅餘5億,還需支應麥德姆颱風災損補助,幾已用罄,對災後復原重建經費,刻不容緩地需要行政院補助。
\n對災害防救及災後重建經費,我國相關法律明文規定,中央政府應在地方政府災害經費不足時,核實給予補助。根據災害防救法第43條及43-1條規定:各級政府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時,應視需要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當無法支應災後復原重建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行政院訂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明文規定中央核定復建經費總數,扣除地方災害準備金尚可支用數後,核算撥補災害復建經費。行政院核定補助經費來源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為財源,如有不敷,以中央政府編列之災害準備金或另籌財源支應。對於復建工程也規定可以先執行,再補辦復建經費納入預算程序。
\n政府一體,且稅收高度集中於中央的財劃制度下,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的災害重建經費沒有不伸出援手的道理。地方政府歲入來源大幅度依賴中央款支應,以高雄市為例,歲入中百分之四十九來自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這個依賴程度是五都中第二高的,僅次於臺南市的百分之五十四。這個稅收劃分與補助制度正是稅源分佈不均現實下,適度解決「稅繳中央,污染卻在地方」的衡平措施。
\n中央政府預算上相對寬裕,有因應緊急所需的第二預備金62億、災害準備金20億,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180億。特別統籌款是由統籌款中提撥總額6%而成,雖然動支程序上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而被暱稱「行政院長私房錢」,但這筆錢依法就是專供地方政府支應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是地方政府的救命錢。私心支配私房錢實在是威權時代的遺毒,行政院長不應該在地方政府急需用錢之際仍然一毛不拔!
\n依法,中央本來就應在災害防救與災後重建上積極給予地方必要人力物力協助,以中央財政資源協助陷入困境的高雄度過此一難關,對於高雄市政府提出的預算補助請求,不能只是從政治競爭的角度,因為高雄市是綠營執政而毫無同理心,刻意在地方政府急難時雨天收傘。補助重建經費絕對不是在「運用民間善款」之後,還錙銖必較地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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