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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大樹區遭傾倒廢棄物案偵結 前雄檢檢察官等20人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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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偵辦前陳姓檢察官、前警友會黃姓站長黃○宏等20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今(30)日偵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偵結起訴;檢方調查指,陳正達與黃文宏在民國113年底陸續指引共犯非法濫倒廢棄物達23萬2900立方公尺,不法獲利高達近5000萬元;被逮後陳正達坦承犯行,黃文宏則飾詞狡辯,檢方向法院請求從量刑。

橋檢去年九月間,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及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偵辦陳○○、黃○○等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及水土保持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依法提起公訴。本案被告陳○○、黃○○起訴後,於115年1月28日移審,經橋頭地方法院裁定羈押被告陳○達、黃○宏分別交保250萬、150萬元,皆並諭知限制出境出海及不得與同案被告接觸,檢察官對交保處分不服,已提出準抗告。

據起訴書指出,被告陳○達及黃○宏明知高雄市大樹區統嶺段603地號土地,係經公告
劃定之山坡地保育區,非經依法核定水土保持計畫,不得於其上堆置土石或處理廢棄物,竟仍共同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違反水土保持法之犯意聯絡,與蘇○助等多名車頭、司機及現場管理人員,從事非法清除、處理營建剩餘廢棄物之行為。陳○達、黃○宏等人先於113年10月間,以購買土地使用權方式取得大樹區統嶺段 603、604 地號土地之實際管理權,復自同年10月起,以每車新臺幣3,000元之價格,向車頭及司機收取俗稱「土尾
錢」之處理費用,指示將外地營建剩餘廢棄物運入本案土地棄置,並僱用現場管理人員指揮交通、收取土單及管制進出。

蘇○助、林○宏、蘇○民、李○英等人知悉後,即自行或指派司機李○軒、王○勝、胡○宸、陳○瑞、鄭○譽等人,陸續至工地載運營建剩餘廢棄物,前往本案土地棄置,王○榤並因上開仲介行為而可向李○英抽取每車300至500元之介紹費;此際,王○榤、邢○強、楊○安、戴○恩、楊○允陸續受僱於陳○達、黃○宏,擔任現場管理人,於本案土地內負責開關電動鐵捲門、向司機收取土單,再轉交陳○達、黃○宏,以供其等向司機收取每車3,000元之廢棄物處理費用;另黃○宏於上開期間,亦向蘇○助或他人租借怪手,並僱用、指揮怪手司機在現場將廢棄物整平,抑或親自於現場指揮、告知曳引車司機傾倒廢棄物之位置。其等並另與合法事業廢棄物處理場管理人及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勾結,違反許可內容,將超量或不符規定之營建剩餘廢棄物轉運至本案土地棄置,藉此牟取不法利益。經查,本案土地每日進出車輛最高可達80車次,長期大量非法棄置廢棄物,陳○達、黃○宏以上開方式牟取暴利。

經檢警、環、林等相關單位於114年9月間履勘及開挖,確認本案土地遭非法棄置營建剩餘廢棄物體積約 23 萬2,900 立方公尺,陳○○、黃○○等人因此不法獲利約新臺幣4,990萬 5,000元。另經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多次搜索,扣得相關帳冊、文件及電磁紀錄等證物,循線查明全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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