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先生的綠卡風波目前仍陷於一片迷霧,亦即誰也未能舉出無可否認證據,證明他所言皆屬真實,抑是一路說謊欺瞞國人。日前總統府公佈一份在美國台協會(AIT)致台灣駐美代表函,顯然意在製造美方支持馬先生說法印象,以加強其說服力。
\n但府方公佈此函,雖未把事件愈描愈黑,其本質卻也凸顯出若干可議之處,反而容易予人以欲蓋彌彰之感,實在不是上好公關。府方這一動作,日來各方評論已多,本文即就幾項眾論尚未觸及之處做一探討。
\n用官方身分要求美「澄清」馬綠卡案 以私害公?
\n首先,馬先生的綠卡疑案純是他個人私事,理應由他本人或私人律師出面辯解澄清,不宜動用官方機構。在台協會致駐美代表該函,顯然是回覆沈呂巡要求協助澄清馬先生綠卡狀況之前函。若然,則是他以官方身分協辦馬先生私事,恐非十分得體。異日若有謠傳馬先生曾擁有美籍小三,沈呂巡是否也要求在台協會查明澄清有無該一女性居住波斯頓?
\n其次,在台協會來函中譯版本,也有不正確甚至是不老實之處。前此撰「在台協會的一封信」一文已曾提及,茲再做一補充。
\n1.該函第一段提到美國國稅局駐北京大使館辦事處發電子郵件,聲稱有一「MARK. Y.J. Ma」須向美政府繳稅,所用字句「Purported To Show」,正確譯語應是「指稱」或「意指」,是相當中性形容。但官版中譯「刻意顯示」則大有指控意味,很可能誤導國人,以為在台協會也同意《壹週刊》是蓄意構陷馬先生,然否?
\n2.該函第二段談論馬先生綠卡狀況,結尾那句「This issue is therefore closed」,中譯是「此事已經結案」。但除非是確被美國移民局告知,該協會本身恐無資格,也不會聲稱某一涉及移民法規案件「已經結案」。這段結語的真意會不會是「本會只能討論到此」?
\n3.原函所提美國法令「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譯為「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看來也不太像樣,恍似香港殖民地時代的英文硬譯,或是有「和味」日式中文。「國外帳戶稅賦法規」是否更好一些?總統府英譯陣容是否該再略作加強?
\n美處理馬綠卡案還留下很多「問號」
\n再次,在台協會來函提到一位須向美政府繳稅的「MARK. Y.J. Ma」,又為馬先生綠卡事件投入另一未知數,堪供國人細細玩味。本文即就思考所及,聊做推論如次。
\n1.該「馬克馬」既是美國國稅局辦事處指名道姓,想即是必有其人,不是形同前此之「奇美醫院小護士」之虛擬角色。然則此人又是誰?會不會即是馬先生?
\n2.國人姓馬者不多,遠不及李陳等姓之普遍,馬克也不是國人慣用洋名。馬先生的教名似即是馬克不說,「馬克馬」的原名英文縮寫Y.J.也和馬先生的英九二字吻合。三部分都如此之巧,自然容易引人猜疑此馬即彼馬,馬先生和「馬克馬」即是同一人。
\n3.但當然也不能就此遽下定論,世界也常有令人難以置信巧合。多年前台灣即曾有警察捉拿逃犯,兩人一名何應欽、一名李宗仁,但當然兩人皆非歷史上的何李。
\n4.然則該「馬克馬」又究竟是誰?美國國稅局既知確有其人且應向美政府繳稅,想必掌握有該人其他資料,如社會福利卡號碼之類,亦即知悉他是誰,人在何處。
\n5.馬先生若真不是該「馬克馬」,他為洗刷自身清白,或該再請在台協會查明並函告其人是誰,至少可以證明他本人不須向美方政府繳稅,馬先生何妨一試?
\n6.又據在台協會來函最後一段所示,依前述「遵從法」,被裁定須向美政府繳稅,並不變更其人(依移民法)之歸類。依此而論,需繳稅並不表示具有永久居留身分或已被納入此依類別。所以,即使馬先生確是「馬克馬」,須向美政府繳稅,也並不意味他現在仍具永久居留身分。是故馬先生也不須過分緊張,聲稱有繳稅就辭職,此或是左右「文學侍從」沒將這一段向他詳細解說?
\n有關在台協會那封來函,各方分析到此,應該已夠清晰,無須再討論下去。能否也說一句This issue is therefore cl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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