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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滑板車亦屬動力載具 新北男酒駕依法照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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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警三峽分局員警於2月11日15時11分許,執行巡邏勤務行經鶯歌區中正三路156巷時,發現任姓男子(54年次)違規騎乘電動滑板車於一般道路行駛,遂依法上前攔查。

員警盤查過程中察覺其身上散發明顯酒氣,經實施酒精濃度測試,酒測值高達0.45mg/L,已逾法定標準。全案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針對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於道路上行駛部分製單舉發,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繼續行駛外;另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依法移送偵辦。

三峽分局強調,電動滑板車雖體積小巧,仍屬動力載具,於道路上使用即受相關法規規範。酒後騎乘同樣構成違法行為,絕非「不是汽機車就沒事」。酒精會降低反應能力與判斷力,無論駕駛何種動力工具,都可能對自身及他人造成難以挽回之傷害。

交通安全沒有灰色地帶,更沒有僥倖空間。三峽分局將持續加強取締酒駕違規行為,貫徹「酒駕零容忍」執法立場,並呼籲民眾聚會飲酒後務必選擇代駕或大眾運輸工具,共同守護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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