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7月31日司法院大法官711號解釋: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從此醫藥界為了十一條的修正案各自動員在行政、立法院不斷穿梭、遊説。最終藥師法在六月27日修正後,僅僅開放從事藥癮治療、義診或巡迴醫療、偏遠地區調劑、緊急照護等五大狀況,醫界原本期待的「醫療機構間的藥師可以相互支援」完全落空,所以到醫師公會全聯會開會,可以明顯的感受到委員會委員和理事長依然還在挫敗的氣氛之中,但是針對「藥師支援在現實上有這個需要」,所以衛生福利部將這個問題丟給各縣市衛生局,責成衛生局協調醫藥雙方解決「藥師支援」的問題。
\n現在法院也來參一腳,桃園地院針對蕭姓藥師因同業父親心肌梗塞,他幫忙代班,遭桃園縣政府以「易地執業」裁罰3萬元,桃園地院以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精神、處罰違反比例原則,判原處分撤銷,藥師不罰。
\n桃縣衛生局指出,判決是個案,能否一體適用待中央裁示,衛生局還是會依照新通過藥師法執行查處,這些都是屁話,未來藥師法施行細則,目前衛福部正在研商制定,要求縣市衛生協調醫藥雙方解決「藥師支援」的問題。而會以「民眾用藥安全保障」為優先。但是衛生局夾在醫藥之間,如何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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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藥界在健保這塊大餅除了擁有1700億的藥價之外,還有藥師照護費;宅配,得來速;藥價差;和未來的處方箋釋出。其中藥價差是醫藥界共同的利益,醫界的費用卻都是浮動點值,而藥價卻是一點一元,誰才是贏家,我想大家心知肚明。未來醫藥總額切割,醫師調整診察、診療、處置~等費用才能得到社會認同,不用繼續背負駡名。醫藥雙方合作共同負起「民眾用藥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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