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選舉委員會要求市長參選人林佳龍修改「競選政見」,林佳龍競選總部發言人何欣純今天說,總部拒絕更改政見內容,倘若台中市選舉委員會擅自修改林佳龍的政見,將創下惡例,犯下戒嚴時代才有的「言論事前審查」惡行,毀壞民主制度。
\n
\n林佳龍競選總部於10月9日收到台中市選舉委員會來函,要求林佳龍於3日內需修改送交政見稿內容,否則將依法不予刊登。
\n
\n何欣純表示,台中市選舉委員會在9月26日上午曾召開第27次監察小組會議,會議中早已針對林佳龍政見內容中「台中升格已經四年,現任市長施政滿意度年年墊底…」是否違反選舉罷免法進行討論,並在委員會進行表決,總計35位委員出席,25人贊成准予刊登,5人沒意見,僅5人不贊成允以刊登選舉公報。
\n
\n何欣純說,會議結論非常清楚,壓倒性的同意林佳龍在公報中刊登此內容,然而據了解,台中市選委會竟然在4天後召開委員會時,在蔡炳坤當「主委」的選舉委員會中,強行翻案下做成結論,不僅不尊重監察小組會議的結論,創下民主惡例,也是胡志強陣營出「奧步」的鐵證。
\n
\n擔任林佳龍競選總部發言人的邱顯智律師強調,「候選人政見」是政治性言論,是憲法最想保護的言論種類。然而,這次台中市選舉委員會所做的「事前言論審查」,無疑是以最嚴重的手段,限制「候選人之政治性言論」,傷害言論自由,令人震驚。
\n
\n邱顯智強調,選罷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政見內容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委會可通知候選人限期修改,如果不予修改,不予刊登選舉公報。但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種情況為: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及其他刑事法規定之罪,其所指乃「候選人之言論乃犯罪時,選委會方得限制之」。本案均以上述三項情況無關,令人覺得非常離譜。
\n
\n邱顯智表示,本案中候選人被指摘之言論係根據天下、遠見等雜誌之調查結果,豈有「犯罪」可能?所以選委會無權限制林佳龍候選人之政見內容。另外,選委會對於林佳龍候選人之政見是否屬實,可說是「毫無調查」,又行政處分內容未記明理由,違背行政程序法要求。此處分是否出於承辦公務人員之獨立判斷,令人十分憂慮。連最該維護選舉公平以及行政中立的選舉委員會,都淪落至此,難以想像其他行政機關人員之壓力,真的非民主之福。
\n
\n擔任林佳龍競選總部發言人的張廖萬堅議員說,遠見雜誌的「22縣市長施政滿意度調查」為例,2011年台中在五都最後、2012年五都倒數第二、2013五都倒數第二、2014又是五都最後;再以天下雜誌的「幸福城市縣市長施政滿意度」為例,2011年是五都最後、2012、2013、2014也都是五都倒數第二。這樣的成績,不叫「墊底」,什麼叫墊底?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