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民主創意產業破蛹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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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大法官釋憲案釋字718號出爐,對1998年1月23日發佈的釋字四四五號集遊法違憲案再做出新的解釋。本人為釋字四四五號的釋憲申請人,欣見此發展。雖然是二十年才走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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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當年本人是以1993年10月9日的集遊案件,在走完一審二審被判決有罪後,申請大法官釋憲,主張有五項,(一)集遊法第四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因限制人民表現自由應屬違憲。(二) 集會遊行應採報備制而非許可制(三) 核准及執行(舉牌)都是警方,球員兼裁判(四)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舉牌三次未解散,首謀處兩年徒刑),動用刑法,應改行政罰 (五) 集會遊行限制區過當過大。 釋字四四五號宣告集遊法第四條違憲立即失效,而目前出爐的718號則對本人主張的第二項應採報備制的問題,作出「緊急偶發性」之集遊採報備制,而一般非緊急偶發性的集會遊行則採許可制的解釋。雖美中不足,但也是向前走了一小步,值得肯定。釋字七一八號的申請人是2009年野草莓學運案的承審法官陳思帆等人,像這樣有急迫性的案子,也拖了五年才作出解釋,真不知大法官們在忙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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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以集遊法的觀點來看此次學生們的「318進駐國會議堂」行動,真可謂天才創舉,因為室內的集會不受集遊法的限制,而318當晚由立法院四週攻入立法院時,警方也沒有舉牌三次,也沒有違反集遊法的問題。因此,剩下的只是打破議場玻璃及在議場內以座椅擋門的毀損公物的問題,基本上賠償罰款而己。至於推擠過程中有警員受傷的部份,警方會以妨害公務移送,但最後法官多會作出易科罰金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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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以資訊專業的觀點,我認為政府推動了很多年,投入數百億經費卻無大成效的「文化創意產業」,被此次學生的攻佔立院議堂的「民主創意行動」而大幅提昇了產值。台灣的許多網站點閱率,部落格流覽人數增加了數倍,台灣的國際能見度,新聞自由評比都因此「318民主創意行動」而大幅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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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有人擔心立法院院會議場被攻佔對台灣國際競爭力有不良的影響,我持相反意見。扁政府時期,五院之一的監察院不是因國民黨立委們的杯葛而兩年沒有監委無法運作嗎?立法院不開院會,各委員會還是可以正常開,立院不會停擺。立委們不是很期待「委員會主義」嗎?正可趁機好好落實。自從「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成立至今,五年多來我一直擔任理事,長期觀察國會運作,深知立委們院會是如何打混的。反正會期結束前兩天再來個包裏表決,一樣可趕出,「本會期通過XX項法案」的業績的。既然平日佔著毛坑不拉屎,還不如將議場讓給學生們,好好發揮民主創意,提昇台灣的國際知名度,並提昇台灣在網路世界的競爭力及產值。民主創意產業,破蛹新生,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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