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是補償 勞委會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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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17年,台灣高等行政法院今(7)日上午就第一波關廠歇業勞工案進行宣判,認定貸款契約係補償性質,且已超過請求時效,12名被告不需還錢,全案仍可上訴。高等行政法院並直指主管機關勞委會(現為勞動部),本應負起監督資方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的責任,因此發生資方積欠上億退休金及未給付資遣費的情形,勞委會難辭其咎。
\n民國85年時,國內爆發多起資方惡性倒閉關廠事件,許多勞工從願意領半薪與資方共度難關,到資方積欠多月薪資後無預警倒閉,一夕成為關廠失業勞工,為爭取應有的權益組成自救會,勞工採取臥軌等不得已的抗爭手段,主管機關勞委會動用就業安定基金,於86年與受害勞工簽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這項被定義為政府「代位求償」的貸款案,卻在16年後,勞委會因追償時限將屆,而自前年6月起分別要求失業勞工還款。
\n原本受理民事案的桃園地院裁定無權受理訴訟,改為移送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高等行政法院經過兩次開庭辯論終結後,今日裁定認為,根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內容可見,此一要點含有特殊個案性、措施性的性質,「有量身訂做之意味」,在當年國家對勞工保護法治不健全的環境下,貸款案是基於國家補償責任而來。
\n至於關廠歇業勞工與勞動部間對貸款案是否具「代位求償」精神的爭議,判決書根據勞委會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會議紀錄內容指出,雖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代位求償」的結論,但會中確實曾討論到貸款免償還的方式,也證明勞委會是以採立貸款契約的方式,彌補對關廠歇業勞工的虧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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