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案追繳所得金額未達三成 監院糾正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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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9)日通過監委陳健民提案糾正法務部,認為各檢察機關在執行貪汙案追繳所得未達3成,偵查中查扣犯罪所得成效不佳,併科罰金的執行成效也未達2成,顯然督導不力,而4年前成立的「查扣犯罪所得專責小組」也多所限制,未有發揮,因此提案糾正法務部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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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糾正案文指出,依《貪汙治罪條例》,犯罪所得應予追繳,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可疑財務,命令提出證明來源而未能證明者,視為犯罪所得財物,並得扣押財產等手段,但2009年至2013年追繳回收金額比例,分別為15.55%、19.33%、8.56%、24.09%、25.16%,均未達3成,執行成效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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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監委更點名執行不力的地檢署,包括台北、嘉義、屏東、基隆、高雄、新北等地檢署,執行比率均遠低於1成。另外,貪汙罪「併科罰金」的回收率更低得難看,2012年1月至今年4月,應收罰金總數2億3885萬元,實際僅回收4685萬元,回收率僅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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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被糾正的法務部表示,回收率會偏低,實在是因為少數個案的判決沒收金額過於龐大,使得執行成效難以彰顯,而執行實務上,又常會發現當事人查無財產,而受刑人在監時期的保管金、勞作金回收金額偏低,顯得九牛一毛,才會在執行成效上的數字看起來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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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監察院指出,貪汙案件之白領階級犯罪,屬預謀、智慧型犯罪,在偵辦查扣犯罪所得須要具有高度專業技巧,如美國、英國等均設有專責查扣犯罪所得的機構,而法務部據以仿效,在2011年6月,由特偵組、高檢署、北、中、雄檢等單位組成的專責小組,仍在試辦階段,並限定「犯罪所得1000萬元以上、簽請檢察長核准」後,才提供承辦檢察官諮詢協助,專責小組功能發揮極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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