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正告全世界,台灣的憲政具高度瑕疵,制度上常無法解決憲政僵局。也因此太陽花學運訴求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得到人民普遍支持,其中有關國家組織及權力分配的憲政問題,筆者認為應走向正常的三權分立架構,當然憲改後的監察院,不應存在。
\n事實上,現代法治國家,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作為憲政機關之常態,機關間相互制衡,避免國家權力太大而有侵害人權之虞,但中華民國憲法畫蛇添足,硬是加至五權的結果,就是讓考試院功能不彰,幾乎所有權限皆可被行政權所涵蓋;而監察院在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期,曾經因為國民黨杯葛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行使而停擺三年,但對於整體憲政運作卻無多大影響,監察院「可有可無」,已甚為顯然。
\n然而,監察院在國民黨重新執政後,開始大興土木、人事分贓,忘卻當年封殺監委提名、形同實質毀憲之「魄力」,故我們本於民主法治的基本原理,檢討監察院之權限與設立目的。
\n制度上,國會調查權原為民意監督行政部門的重要手段,但依據現行憲法規定,將此一調查權劃歸由無立法及政策制訂權限的監察院行使,而監察院既作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理應針對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時,提出彈劾與糾舉案,以懲違失。
\n可議的是,馬總統提名的本屆監察委員,在針對一審判決有罪的張通榮關說案以及黃世銘洩密案時,紛紛上演迴避、流會、院長違法干預個案等戲碼,最後兩案各經兩次彈劾皆未過關,形成「刑事不法,無礙官箴」的離譜現象,顯見監察院已經無法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不僅於形式上使立法權無法針對行政權行使有效的監督,實質上亦已自我閹割、無法發揮應有的憲政功能,廢除監察院已成時代的趨勢、憲政的必然。
\n基此,台灣社會應正視監察院的存廢問題,溯本正源廢除憲政功能不彰的監察院,一來節省公帑,又可使立法院成為行使調查權之唯一機關,而達成權責相符的憲政常態。
\n綜上,監察院作為民主國家之憲法機關,其憲法上功能價值甚低,卻仍消耗預算,增加人民之負擔,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況今日監察院只針對特定陣營辦案,視民意為無物,同黨者涉有不法,恐僅是「小屁屁」而不予追究,該機關執法之公正性,令人嚴重質疑,如此違反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平等」保護人權之機關,豈能不修憲廢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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