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公司董事長陳啟昱等人涉犯證劵交易法、公司法等案被依法提起公訴,台南地方法院23日裁定,陳啟昱600萬元、蘇坤煌及蘇俊仁各4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個月及接受電子監控、按時向法院報到。不過,台南地檢署已於今(24)日提起抗告。檢察官認被告陳啓昱等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亦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及逃亡之虞,非予以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檢察官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准予被告陳啓昱等人停止羈押之裁定,依法提起抗告。
據悉,陳啟昱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起訴並具體求刑14年、併科罰金3億元,從2024年11月25日被收押禁見至今,期間多次聲請交保遭駁。台南地方法院考量3人所聲請傳喚證人,幾已傳喚到庭交互詰問完畢,偵查中已到庭具結之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中,且相關書證、電腦資料等在偵查中搜索時已扣押,故被告3人串供、滅證的可行性、可能性已降低。陳啟昱等3人提出保證金,並輔以相關限制出境、科技監控等命令,應足以對3人形成相當程度約束,有利後續審判進行;因此裁定交保。
據了解,陳啟昱與蘇於民國105年至106年擔任台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期間,均未謹守忠實義務,且故意隱匿或不揭露利益衝突關係,不顧多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出未實質評估、調查成立綠能公司之商業風險等質疑,於106年3月間逕自主導通過台鹽實業公司 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之議案,以遂行渠等利用台鹽綠能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之意圖;且陳姓被告、蘇姓被告先與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用分潤之協議,再不當利用對台鹽綠能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之實質控制權,於106年至110年間,唆使郭姓副總經理配合違反台鹽綠能公司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至台鹽實業母公司會計稽核審查監督,即逕將電業投資商委託台鹽綠能公司土地開發服務承攬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將本屬台鹽綠能公司應取得之合理利潤不法截留於鴻暉國際、晁暘開發等公司,該等公司再依先前約定分潤予台鹽綠能公司陳姓前董事長、蘇姓前總經理等人,致使台鹽實業公司 及台鹽綠能公司已蒙受新臺幣三億餘元之損害。
南檢並指出,有關聲請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檢察官調查後,認台鹽綠能公司陳姓前董事長、蘇姓前總經理透過本件非常規交易,而自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分潤獲取之不法所得分別係新台幣5,800萬425元及7,461萬1,341元,均建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及發還被害人。鹽實業董事長後,由台鹽實業轉投資成立子公司台鹽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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