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不能不治的五大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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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制度二週年體檢記者會
\n《法官法》之「個案評鑑制度」,自2012年1月6日實施迄今兩年,民間司改會請求評鑑法官共11件,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成立6件,移送監察院4人,職務法庭懲戒法官3人;同時,民間司改會也請求評鑑檢察官共21件,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成立12件,移送監察院6人,職務法庭懲戒檢察官2人。
\n相較舊制,「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過去10年,平均每年懲戒法官3.7人、檢察官4.3人。新制「職務法庭」之懲戒人數並未顯著增加,反而略低於舊制,似乎並未發揮預期的效果。
\n根據二年來的檢舉經驗,司改會指出「個案評鑑」不能不治的五大病症。這五大病症不除,「個案評鑑制度」無法發揮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功能。
\n舊制檢舉時效為十年,新制檢舉時效僅為二年。
\n評鑑委員會官方干擾甚深,評鑑請求不易成立。
\n評鑑委員會之運作被動、又無調查權,查案困難。
\n評鑑委員會專職人力嚴重不足,委員均為兼職,動能甚低。
\n評鑑過程不透明,決議不公開,黑箱作業,鄉愿保守。\n

 

\n1.時效太短,申訴不及:法官法36條規定,個案評鑑請求應於二年內為之。超過二年時效之案件,佔來司改會申訴比例24%以上,為評鑑制度不彰之最主要原因。例:法評會101年評字第6號,某高姓法官開庭態度不佳,但法評會以超過二年時效,駁回請求。並且,計算時效的方法,以法官「上傳判決書到司法院網站」為起算時點,荒謬無理
\n2.官方干擾,排除異己:法官法33條規定具法官、檢察官身份之代表,共4人;另外社會公正人士4位代表,亦由司法院院長(法務部部長)遴聘。官方對名單有過大之決策權,得以干擾結果,甚至預先就排除異己。
\n3.被動又無權,查案困難:評鑑委員受限,未能享有主動調查權,因此只能被動收案,甚至自限調查範圍為「不告不理」。評鑑委員倘無法全面清查被檢舉者有無其他不法情事,註定功能不彰。
\n4.人力不足,審案品質不佳:法評會僅有專職秘書1人,檢評會甚至由法務部人事處職員1人兼任,人力連目前業務都無法負擔。司改會檢舉後,還要派人到法評會與檢評會協助聽打錄音光碟,費耗大量民間資源。檢評會更因人力不足,弄錯錄音譯文內容,做出離譜的錯誤決議。
\n5.秘密審理,欠缺公信力:法官法35條賦予民間社團得請求個案評鑑的權利,但卻未保障民間社團與申訴人聲請調查證據、表達意見…等程序參與權。司改會請求個案評鑑後,完全無法得知評鑑過程,也無從對被評鑑人的答辯,表示不同意見。至使許多原可成立的評鑑案件,因為欠缺請求權人與申訴人的參與,做出離譜的錯誤決議。
\n41條規定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時,非經受評鑑法官/檢察官之同意或評鑑委員會之決議,不得公開。但法官檢察官評鑑事項事涉公益,除法律有保密規定外,決議應予公開,以昭公信。\n

為解決以上五大病症,本會提出《法官法》部份修正草案。並呼籲立法院儘速修正法官法,健全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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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記者會來賓:立法委員 尤美女委員
\n記者會代表:
\n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瞿海源教授
\n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林永頌律師
\n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黃國昌教授
\n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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