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人」幸好不是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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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知性電視台曾播映一部罕見皮膚病患及其醫療過程記錄片,看後或令人聯想到國內仍爭論不已的所謂醫療過失除罪化(或「刑責合理化」)。
\n事件是印尼有一鄉民因免疫功能異常,至全身遍布綠色大塊肉瘤,又尤以手足部位最嚴重,已完全掩蓋本來皮膚,看去至為駭人。由於腫瘤顏色形狀都很像樹瘤,他也被稱為「樹人」,後來經過一位整型外科醫師手術治療,總算讓他多少恢復常人形貌。
\n但該皮膚病確屬有罕見,據報導全世界僅發現一二病例,醫界全無病理或治療文獻可供參考,醫師動刀切除密佈腫瘤,恐真似航行在未經勘測水域,不知能否成功,也不知會出現何種狀況。此外,肉瘤又都生長到真皮下方接近血管,手術不僅充滿未知數也深具危險性,虧得那位印尼醫師敢於放手一試,「樹人」遇上了助他擺脫怪物形象的貴人。
\n印尼醫師的專業精神勇於任事,讓人懷疑若是同一病例出現在台灣,國內醫師敢不敢輕易動如此高風險手術。他是否需要擔心萬一手術結果不如理想或術後發生嚴重後遺症,可能吃上醫療過失官司坐牢?若是病患在手術中喪命,他的官司更是已吃定。遇上通情達理法官可能放他一馬或從輕發落。但若不幸遇上頭腦偏執恐龍法官呢?
\n台灣醫師確也動過高難度手術,但類如伊朗來台求治雙頭姐妹之類罕有病例終究有前例有病理研究臨床報告可供參考,不似樹瘤病變全無診療文獻。「樹人」若生於台灣,可能只好以醜怪駭人形貌終其一生。
\n醫療過失應否除罪,醫師應否為診斷或治療失準負刑責,至今猶無定論共識。除罪派認為人體質各異,生理現象和反應各有不同,醫師無法對每一案例都能準確判斷或處理,所以主張只有在「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或用較易聽得懂的話說,就是漫不經心且荒唐醫療情況下,才可科以刑責。反對者則認為刑法沒有重大過失才起訴求刑之說,而且也不能針對特定行業除罪或減輕過失責任亦即不能獨厚醫界。
\n但上述兩派意見似都未釐清一個核心要點,是即「過失」和「錯誤」雖看似無大差別而且確有重疊之處,但性質上有分野,對待方式也應不同。此理一通,爭議也應塵埃落地,得到合理結論。
\n過失是做了明知不該做的事或沒做明知該做的事,錯誤則是限於知識或能力,或受不正確資訊誤導,或處於非自身所能掌控局面,而造成違反原來目標結果。過失可能導致錯誤,錯誤卻未必源自過失。過失需要追究責任,錯誤則應體諒包容。在此且以球場反應作一譬喻。
\n一名守衛原想把強勁來球踢出禁區,卻失腳踢進己方球門,這是他的錯誤,但非他的過失。迎踢勁射來球不易精確掌握準頭去向,隊友不可多怪罪他。
\n另一守衛是原想把球輕傳給守門員,反被對方前鋒趕上射球入網,這即是他的錯誤。他一則不該回傳腳力太輕被對方追及得逞,再則不讓沒注意到有對方球員在左近不遠處,賽後受到教練訓斥也不冤枉。
\n依據同一邏輯,假定一位外科醫師在動手術時,病患突發生無從預知預防狀況,以致手術失敗甚至喪失生命,或內科醫師看診未能發現罕見病變,都充其量只能視為錯誤,應受到法律和病患體諒包容。
\n反之,醫師開刀後把紗布棉花遺忘在病患體內,或是經病患告知有吞嚥困難痰中帶血現象而漫無警覺,以致耽誤治療,即是沒做該做的事,亦即過失。
\n所以,唯有在「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才涉及刑責,應是較合理的處理方式。
\n但緃使如此,仍須面對一個難回答的問題,軍事將領犯錯以致敗陣,都不致受審坐牢,為何醫師有醫療過失即可能受到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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