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莫20年前,有一位美國律師,曾寫過一部發人深思警世著作,名為《常識的死亡》。以一連串實例,揭示美國公務員之死板、法規之荒謬,以及單一訴求社運團體之蠻橫,造成的結果之在在違反常識判斷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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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日前看到報載一則新聞,其內容多屬匪夷所思,不由想起上述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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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該新聞標題為「有精神疾病,擬修法禁當警察」,看來已令人不解。蓋警察手握重大強制性公權力,足能嚴重影響人民日常生活,此外又是配槍執勤,有必要時開槍之權。是以精神病患不能當警察,該已是理所當然,居然要修法才能禁止,是否也該算常識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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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原來,公務人員任用法原有「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條文規定,但去年元月已被刪除,禁止精神病患當警察即失去法令依據,所以政府乃又提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加以規定以謀補救。而此中又另有一段令人搖頭插曲,是即在審查過程中,衛福部曾擔心,「若明列精神病患不能當警察」,就「的確是歧視,有違憲之虞」云云。整條新聞,讓人看來都很不舒服,猜疑是否官員當久了,常識也隨之漸漸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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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首先,法令規定有精神病不能擔任公務人員,本是合理限制,以保障廣大人民權益,不知何以忽又刪除,莫非又是意在彰顯所謂人權立國?今後人民到政府機關辦事,有無可能隨時會遇上一位精神病患櫃台人員突然情緒失控,對你大飆三字經,或是一位有妄想症女辦事員,無緣無故大聲指控你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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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時下很流行標示警語。今後各政府機關是否也該在辦公室門外立牌警告訪客,「本單位可能有隱性精神病患,來賓務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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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衛福部的「歧視」、「違憲」之說,若不是公務員慣有的推諉和怕事,就恐真已是常識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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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所謂就業歧視,不能任意曲解濫用。正確的解讀,是應徵者具備擔任工作的資格能力,但卻因個人某種背景而被排斥,並不是立下某種限制就一定是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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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精神病患不能擔任民航客機駕駛或外科醫師,理由至為明顯,是防阻他們忽然發作,做出諸如把飛機撞向101大樓或動刀挖出病患心臟之類行為。想來恐無人能把這種限制稱為歧視,不准精神病患當警察,也是出於同等考慮,衛福部官員何以連此也不知,而妄稱「的確是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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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衛福部擔心明列精神病患不能擔任警察,恐也是未認識清楚到底何謂就業歧視。憲法是確有不容歧視不容有不平等對待條款,但正如前文所示,只有在主事者憑其好惡,拒不錄用合格人員情況下,所謂歧視才能成立。你搬出憲法任何條文,也沒立場強制公家機關錄用重度身障者,來擔任首長座車司機或員工交通車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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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常識的死亡」一書,有一句很堪玩味的警句,「判斷之於法律,正如水份之於作物」。農作物沒有水份即枯死,死抱法律條文而欠缺判斷能力,則常會把人導向不合情理之結論。衛福部的違憲說,或也可作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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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所謂就業歧視,應也和其他不少新名詞相同,是來自大洋彼岸的美國。而一般國人一見是來自「先進國家」,也即囫圇吞棗貿然認同。社會輿論對這所謂就業歧視的立場也未免如此,然而這不是很成熟的態度。反就業歧視也不能反到濫情,把不涉及道德的人性好惡也視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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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美國往昔原是充滿各種歧視的社會,其歧視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種固然是世人皆知,但此外也有歧視天主教徒猶太教徒,歧視義大利裔、墨西哥裔乃至愛爾蘭裔等各種歧視,其具體表達方式即是就學、就業、社交等各方面的排斥。所以美國的就業歧視,象徵的即是優勢族群踐踏不同種族不同宗教信仰人民的權益,視之為極負面現象自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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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但今天在台灣,上述美國社會現象並不存在。如果要談就業歧視,涉及的也僅是應徵者的性別、年齡、外貌、乃至高矮胖瘦等個人因素,不牽涉到重大道德議題。若就此而言,則至少在大小民營企業,僱主的好惡取捨應受到尊重,不容公權力或社運團體橫加干預。這也猶似一位少女選擇婚姻對象,應有她的絕對自由,不能因為她拒絕年長男是求婚,即指稱她犯了年齡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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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把美國社會滋生的理念硬搬過來,把人人皆有的個人好惡和彼邦的種族、宗教偏見產品劃上等號,顯示的恐也是常識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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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今天在台灣,常識死亡這一現象也相當嚴重。前文所提那部「常識的死亡」原名The Death of Common Sense,是紐約出版商Random House1994發行。國內出版界若有人能發心,取得版權發行問市,或能多少有助於國人重建常識判斷和均衡思維,不知是否有此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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