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府應回答的100個問題!

Date:

我自弱冠之年有投票權開始,記憶中好像從來沒有投過國民黨籍公職候選人的票,不是投給「黨外」的,就是棄權。但是今年七合一大選,我決定要投給國民黨籍候選人一票,從市長、議員到里長,「清一色」加「一條龍」,皇天后土為證,絶不食言。但有個前提,就是概略𢑥集目前台灣大部分民眾希望執政黨政府能興能革的一些政策或施政,只要國府能做到60%的及格分數,我才能實踐票投國民黨的諾言,假若這些合乎公義期待的政策,只能做到一、二個,或甚至一個都做不到。對不起,我還是要延續我四十多年來的「習慣」,千金萬金都買不到我這一票!
\n或許有人認為,我會出一些艱難萬分的題目來為難,或政策的推動要假以時日,要求一年「做到」,未免強國民黨所難。此顧慮有道理,我在此宣布要和教育部的「微調」對抗,做出「鉅調」,那就是每題有許多子題,原本每個子題都要達成才算整題完成,現改為每題中之任一子題達成了,我們就算國府整題做到了。易言之,多重選題中,只要選對(做到)了一小題,我們就給分。或許有人質疑我「放水」,其實有苦衷,因為我推測國府心虛氣弱,若不把遊戲規則大大放寛,也許國府「見笑轉生氣」,擺爛到底,繳白卷不考了,那我豈不是太對不起絶大部分殷殷期盼興革的台灣同胞?所以,倒不是故意「放水」,而是「多鼓勵、少責備」,循循善誘,真心希望國府能拿出良心,勉力做點真正有益國計民生的事。
\n而且,我還先祭出「特別獎」,比照發票有十張一千萬元的大獎,那就是先臚列十個特別題,國府只要在今年大選前做到了其中一題或一子題,本人今年七合一選舉就選國民黨候選人,也鼓勵大家自己視情況給予國府「鼓勵」。十個「特別題」英文字母標示如下:
\nA、偵破二二八林宅血案或陳文成命案
\nB、撤銷與中國所簽訂「服貿協議」
\nC、廢除軍公教18%優惠存款,改為中央銀行基本利率加3%
\nD、宣佈核四永遠停建或改為瓦斯發電
\nE、宣佈將總統府遷移,改為紀念館
\nF、宣佈我國有效統治國土疆域為台澎金馬
\nG、向國際宣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nH、馬英九總統以人民支持度太低而自動辭職,辦理補選
\nI、追回美河市政府短收九百億之款,追究應負責首長之行政及刑事責任
\nJ、立法規定大台北巿為首都,台中巿為副首都
\n以上即是做到了任何一題,本人今年大選「俯首甘為國府牛」。至於其他較普通的考題,臚列於下,還是以一般六十分為及格標準(但如前述,子題做到即整題算完成)。至於評分,則要請諸君當評分裁判,也當公平見證:
\n一、國民黨不以黨紀逼迫黨籍立委以表決強行通過「服貿協議」,讓立委自由意志表達。
\n二、行政院撤回「服貿協議」之草案,重新談判,或取消其中變相之「移民條款」。
\n三、大選前完成大部分「年金改革」,例如在半年內以行政命令降低18%優利,改為12%,明年8%,後年起以中央銀行基本利率加3%計。
\n四、明訂取消三節慰問金。
\n五、恢復銀行5%之營業稅,及増加富人稅,所増收稅金之「半數」做為改進綜所稅之用。
\n六、嚴格依法執行銀行存款保付制度,取消金融重建基金式無底洞的五鬼搬運。
\n七、監察院再審檢審會移送彈劾黃世銘案,總統並不得干涉監委職權行使。
\n八、馬總統不提名於黃世銘彈劾案「放水」之監委連任。
\n九、實現黨產「歸零」諾言,除黨工退撫金外,全部捐還國庫。
\n十、取消課綱「微調」,維持原有課綱,撤銷違建之「檢視小組」。
\n十一、無條件給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
\n十二、追查各縣巿及鄉鎮巿無償捐贈或低價賤售「房地」予國民黨及附屬「民眾服務站」者。
\n十三、清查收回低價租售給「青年救國團」之房地產。
\n十四、曾任台北巿銀董事長之黨籍立委廖正井,誠實公佈當年馬英九批准富邦集團「小併大」及「魚翅宴」,並以帳面價格計價換股出嫁「金雞母」台北市銀之內幕,留待馬下台後依法偵辦。
\n十五、公平會再重審中油、台塑油「聯合壟斷」不當訂價弊案,依公平法處置。
\n十六、取消中油獨家進口天然氣壟斷權,開放多家民營。
\n十七、將空氣汚染防治列為國策要政,剋期達成目標。
\n十八、火力發電廠禁止再擴充增設機組。
\n十九、全力推廣區域性綠能或再生能源利及循環利用。
\n二十、落實漁業資源保育及禁止濫捕,澈底實施繁殖期禁漁措施。
\n二十一、充裕經費,落實動物保䕶,大幅降低「安樂死」比例。從嚴查緝賣狗肉及病死豬肉,加重罰責。
\n二十二、半年內高鐵票價降回原價,或撤換官派董事長。以半年為期,不降價即再撤換。
\n二十三、修法加重吸血鬼高利貸之懲罰,視為重大犯罪,屢犯者更從重斷處。
\n二十四、詐騙行為為集團式及常業者,加倍懲處。組織犯罪者亦同。
\n二十五、犯罪罰金易科刑期,應取銷最長六個月限制,避免關一天值數百萬元之荒唐。宜將易科刑期延長為廿年。
\n二十六、延長罪犯通緝時效,以免淪為犯罪天堂。
\n二十七、立法禁止「假外資」真逃稅。
\n二十八、提高菸稅或菸捐,不容菸商透過收買立委干擾阻礙。
\n二十九、立法課徵合法範圍內之「汚染稅」,嚴格取締一切汚染、危害、造假等行為。
\n三十、立法規範有偵查指揮及審判權之司法人員(檢察官和法官)於任內停止黨權及參與運作。
\n三十一、立法規範政務官和一定職等以上事務官,欲參加公職選舉應先辭職,不得帶職參選。但原任競選連任者不在此限。
\n三十二、違反法令前往中國之在職或退休軍公教人員,取消其退休俸領取資格或折半。有犯罪者則取消並追繳一定數額。
\n三十三、制定法令嚴防中資或假外資來台投資傳媒事業,操控洗腦。已設立者,應命其解散。
\n三十四、全力發展陸基機動中程巡弋飛彈,便宜又大碗。
\n三十五、廢棄「大陸軍」主義,改以海空防衛台灣為優先,尤以發展飛彈阻嚇最有效。
\n三十六、以國旗歌取代國歌,或將「吾黨所宗」之黨字易迭之。
\n三十七、內閣首長組成應兼顧族群比例,不應偏重於來自中國的新移民。
\n三十八、立法禁止公立學校老師領月退俸者再領「雙全薪」,頂多折半領取原月退俸。
\n三十九、修法禁止未經法官批准「強制抽血檢驗」之法令,避免違憲或侵犯人權。
\n四十、明令禁止以行政命令規定行政罰鍰一律採最高標準。
\n四十一、禁止公路監理及警政單位於公路旁設立假警告標誌或假測速器。
\n四十二、「酒測臨檢」應參酌大法官會議對「臨檢」之解釋意旨行之,不得沒有合理偵查線索即普遍、隨時、隨地實施。
\n四十三、專案研究廢除監察院及考試院。
\n四十四、明令廢除國慶閲兵活動,以免勞民傷財。
\n四十五、新命名之道路或發行新鈔,避免以政治人物為標記。
\n四十六、禁奢令應増加自用小客機及豪華遊艇。
\n四十七、修改稅法,限制公司行號濫購飛機、豪宅與汽車等供私人使用。
\n四十八、落實股市監察預警及追究不法,導正股市不淪為坑殺陷阱工具。
\n四十九、至少維持母語教育每周一節並為必修課。
\n五十、合理縮小正副總統、行政院長超大陣仗之維安,徒擺架勢威嚇人民,浪費公帑,勞師動眾。
\n五十一、取消慈湖、頭寮戲劇性的衛兵換班表演,精兵就從這裡開始。
\n五十二、取消「神豬」之落伍及不人道比賽。
\n五十三、汽車燃料稅改以隨油徵收,並訂配套措施防止弊端。
\n五十四、取消連續假期「高乘載」之假效措施。増訂禁止大貨車以上車輛行駛高速公路。
\n五十五、取締「雙音」汽車喇叭,大幅提高超高音量之罰則。
\n五十六、有效查察奢豪酒店以「小吃店」報稅,追究稅務人員放水圖利之責。
\n五十七、嚴辦劉家兄弟「五鬼搬運」及「七七行館」勾結包庇之刑責,追回贜款併罰金。
\n五十八、執政黨「洗心革面」,痛下決心以實際行動改變「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之看法,以及「辦綠不辦藍」之合理質疑。
\n五十九、新檢察總長應對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提起非常上訴,以免類似寃獄苦主變馬英九。
\n六十、馬英九誠實公布真實「出生地」或如何考進建中、台大法律系的過程,或是否靠僑生加四分之一的分數?
\n六十一、馬英九拿國民黨黨產的中山獎學金至美留學,有無得到另外補貼當「職業學生」?或有無聯絡情治單位給「黑名單」害得一大堆台灣留學生有家歸不得?
\n六十二、馬英九得到哈佛法學博士後,有無應考美國律師兩次皆落榜?或有考上後當「實習律師」?
\n六十三、馬英九承認在第一任期內未兑現「六三三」支票,捐出半薪並向國人道歉。第二任滿時,仍未達成,比照辦理。
\n六十四、前司法院祕書長楊仁壽曾公開指稱:馬英九特別費案是最高法院「祕密分案」的受益者,國民黨立委廖正井也說馬是「好命」,才沒被判刑。楊廖兩人能否出面講清楚?
\n六十五、改進立委選制,因嚴重扭曲「票票等值」之原理,選區太小,有利賄選及暴力。
\n六十六、非院轄巿之縣,訂期廢鄕鎮市,改設區,減少層級,提高效率。
\n六十七、台中清泉崗機場增闢民航專用跑道為國際機場,振興中部發展。
\n六十八、延長高速公路或高速鐵路至屏東。
\n六十九、增加有機農業之獎勵推廣,升級農業以利參加國際貿易組織,並減少鉅額健保給付。
\n七十、合理推廣「防災型都更」,但應合理限制容積率漫無標準的獎勵及買賣。
\n七十一、新闢道路或公共建築物,禁止用中國地名或政治人物命名,或首長題名。
\n七十二、嚴格取締高山地區及陡坡濫墾濫伐。
\n七十三、在廢除監察、考試院前,先「減半提名」送立法院同意。
\n七十四、取消國慶及節慶煙火項目,撙節公帑。
\n七十五、修法明訂選舉經費故意短報一定數額者,得為「當選無效」要件之一,替代現行罰鍰之輕縱。
\n七十六、訂定政黨法,規定政黨不得經營及信託經營營利事業。對黨員選舉補助應透明化並有限額。
\n七十七、政黨不得於政、軍、學校、公營事業發展組織及運作。
\n七十八、取消華僑投資一千萬元以上免徵兵之違憲條例。
\n七十九、增訂對文化、體育等之參與支出,得列為所得稅扣抵。
\n八十、收回中廣大部分頻道,重新分配予民間正當經營業者。
\n八十一、檢討台灣菸酒公司及故宮授權中國或他國代理產品(複製品)制度,避免圖利特定人。
\n八十二、對醫美業通盤檢討,減少流弊及國安問題。
\n八十三、正視「錢進大陸」和「鯊魚返鄕」怪現象,加以導正。或「台灣接單,中國出貨」造成台灣產業空虛化之畸型亦同。
\n八十四、職棒抵制球員打亞運,政府應帶領民眾抵制職棒,或取消對職棒之優遇。
\n八十五、台電、中油冗員充斥,採購弊案屢生,績效不彰,虧損纍纍,應廢除高額獎金制,大力改革。
\n八十六、液化瓦斯(桶裝瓦斯)整體產銷有把持剝削之弊,應澈底「除蟲」。
\n八十七、成立特別委員會,清查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佈之事實真相,追究元凶及幫助犯,坦白從寛予以恕免,抗拒則列記追緝,至死方休。
\n八十八、取消榮民與中國或外國年輕女子結婚,榮民過世則配偶可領一輩子半月退俸之儌倖巧門。
\n八十九、取消增加假日之議,因恐獨厚領公俸者,對勞工不見得有利,更降低國家競爭力。
\n九十、機汽車排氣噪音及音響噪音無人管,權責單位推諉塞責。
\n九十一、全面檢討刑法及刑事特別法「法重情輕」或「情重法輕」,做適當修正。避免過度濫刑或輕縱不法。
\n九十二、制定不分區立委之任職及取消職務之法律,禁止政黨霸凌。
\n九十三、取消財產來源不明罪須附屬於貪瀆罪案之規定,而是可單獨成立。
\n九十四、由大法官會議或最高法院明釋「法定職權」或「實質影響力」做為貪瀆偵審依據的選擇,避免「看顏色審判」。
\n九十五、妨礙名譽及通姦除罪化,替之侵權賠償。
\n九十六、憲法所賦予總統減刑、特赦、大赦之權,其中減刑及大赦應備而不用。但監獄超收應面對事實有效解決,例如符輕罪假釋、増建收容場所、外役監等。
\n九十七、健保之補充保費多來自弱勢,應廢除或減半徵收。
\n九十八、巿售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比率過高,應加數倍抽驗把關。重金屬汚染亦同。
\n九十九、修法明定公務人員禁止人民持國旗者,以瀆職罪公訴。
\n一百、未經立法院同意授權或限期追認者,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與中國或他國簽署之條約、協定等自始無效。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分享文章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

你可能還感興趣的新聞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