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TRA)與台灣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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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馬英九總統8月7日接見美國眾議院軍事委員會主席麥肯伊(Howard Buck Mckeon)時指出,今年是「台灣關係法(TRA)」立法35週年,過去六年美國國會同意對台軍售額度超過183億美元,是近幾十年來最多,包括P-3C反潛偵察機、AH-64E阿帕契直升機逐漸到位,對增強我國防衛能力都有極大幫助。
\n杜南先生(Robert L. Downen)1985年4月出版《台灣關係法析論》翟國瑾中譯第88~89頁記載,1979年5月15日,黃華告訴伍考克,美國參議院與眾議院所通過的兩個法案,全都是中共「所不能接受的,」並且將會使美國與中共之間的新關係,受到「重大的傷害。」尤其為中共所反對的,是此一法案使美國負起維護台灣安全之責,恢復台灣的主權地位,以及保持台灣在華盛頓的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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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該書第113~114頁記載,參議院外交委員會1979年2月22日通過「S245議案」,即邱池—賈維茨委員會修正案(Church-Javits Committee Amendment.)
\n一. 美國之政策是:
\n(1)與在台灣的人民,保持廣泛的,密切的,友好的關係。
\n(2)清晰的說明,美國與中共之間的外交關係之建立的決定,乃是期望台灣問題之任何解決方式,均須以和平手段為其基礎。
\n(3)以和平以外之方式解決台灣問題之努力,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之和平與安全之威脅,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n(4)對在台灣的人民,提供防衛性武器。
\n二. 為了要達成此條之目的:
\n(1)美國必須保持它的能力,以抵抗任何種類的武力,或其它強制力量,所造成的對於在台灣的人民的安全,或社會,或經濟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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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美國須堅持,在台灣的人民,需能經由防衛性武器之供應,以保持充分之自衛能力。
\n(3)任何對台灣安全威脅,以及由此而導致之任何對美國利益之危害,總統均應立即通知國會。
\n(4)對於在本款(3)所述之任何危機,美國均須遵照憲法程序,以及法律所規定之步驟,採取行動,以應付危機。 今年5月22日,哈德森研究所(Hudson Institute)在華府舉辦一項有關美國與台灣安全關係的現狀研討會。賽斯·克羅波西(Seth Cropsey) 在開場白指出,雖然台灣與中國之間的貿易不斷增加,前者是一個民主社會,後者則是一黨統治的專制國家。民主行為往往是難以預料的,但是由獨裁者統治的,他們持久的第一愛好就是保全他們權力和執政黨自身。因此,這是對我們大多數人都想避免生活在這個有趣時代的處方。這也是為什麼(美國)國會會有一個三十五年的法案(按即TRA、台灣關係法),其中規定美國將給予台灣充足的國防物品和服務,以使台灣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一個重要原因。
\n在開放討論時,記者馬修·羅伯遜(Matthew Robertson)提問中共對台灣的政治戰術,破壞台灣的機構,或台灣人的所作所為,要如何因應?白博士回答時指出,台灣受到威脅的問題,或受制於政治戰術的問題。這都要看台灣自己有沒有意思要出聲。而他們沒有。他們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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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前述白博士所提到台灣人對於外來威脅漠不關心的論點,值得大多數台灣人警惕與深思,對於世界局勢,尤其是西太平洋局勢的快速變動,一定要及早因應,有所行動。否則當發生「兵臨城下」就來不及了。好在,目前有一些台灣年青人站出來,主張「自己的國家自己救」,這是一個好的現象,但我們期盼這股力量不能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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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為使台灣年青人更加認識TRA對台灣安全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民間團體台灣人權文化協會、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台灣北社等,將於9月15日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台灣關係法(TRA)35週年研討會,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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