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於中國律師受台中地方法院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傳喚到庭乙事,鬧得沸沸騰騰,全國律師聯合會今(15)日發表聲明指出,劉姓中國律師所為,已有違反《律師法》第127條之情形,本會將就此依法提出告發,並促請偵查機關依法訴追。
全律會說明如下:
一、 關於本會會員於其社群媒體發表「今天在台中地院,驚見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乙文,經查得知該劉姓中國律師是經台中地方法院以被告訴訟代理人身分傳喚,並藉此申請入境。劉姓中國律師並無我國律師資格,而係於中國東莞市經營律師事務所之中國執業律師,依法不得於我國辦理律師業務。然而,該劉姓中國律師竟使台中地方法院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傳喚,且實際到庭參與訴訟程序,並企圖繼續於台中地方法院執行律師業務。劉姓中國律師所為,已有違反《律師法》第127條之情形,本會將就此依法提出告發,並促請偵查機關依法訴追。
二、 我國《律師法》第127條明文規定,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我國目前並無准許中國律師在台執行律師職務之法律依據,中國律師自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國從事律師業務。對於任何違法執行律師職務之行為,本會均將依法追究,以維護我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
另,法務部亦發布新聞稿表示,依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本件報導所稱之中國籍律師在臺中地方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是否涉有來台執業而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等規定乙節,刻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法偵辦中。至於該名人士是否來台從事與申請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應另由主管機關認定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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