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精選〈專文〉大南澳公地放領,是...

〈專文〉大南澳公地放領,是土地正義的起點?還是特例政治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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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文焻

【摘要】
行政院宣布重啟停辦18年的「公地放領」政策,選定宜蘭大南澳地區80公頃「台拓地」為試辦區。這不僅是回應地方民意與歷史遺憾的政治動作,也觸及憲法第5條所保障的人民財產權與憲法法庭釋字第20號的核心精神。此舉究竟是歷史正義的回應,還是選舉前象徵工程的再現?本文從法理基礎、歷史特殊性與制度延續性三方面,探討本案意涵與挑戰。

政策轉彎的法理依據:釋字第20號的突破

行政院日前宣布將宜蘭縣蘇澳鎮朝陽里大南澳地區列為優先試辦,重啟自2008年停辦至今的「公地放領」政策,預計於三個月內完成80公頃土地的放領作業。此舉被宣示為「土地正義」的實踐,也獲得部分當地農民數十年來的期待。

這項政策轉向的重要法理依據,是憲法法庭於2023年作出的釋字第20號判決。大法官指出:人民若於日治時期依合法制度取得土地並持續耕作,僅因未於戰後完成登記程序,而被視為國有,進而遭駁回請求返還,已違反憲法第5條保障的財產權。

判決強調,「國家不應以形式法條剝奪人民長期正當耕作的實質權利」,這是一項對長期重形式、輕正義行政文化的司法矯正。

政務委員陳金德因此主張,台拓地農民世代耕作、租金未斷,具備充分土地使用事實與歷史權利,應依釋字精神予以放領。他推動試辦,意圖將此案作為憲政精神落實的開端。

大南澳台拓地的歷史背景:制度斷裂的縮影

大南澳所謂「台拓地」,是日治時期台灣拓殖株式會社組織民眾入股開墾河川浮覆地。戰後,因制度接軌未臻完善,這些土地在未有充分公告、參與機制下,逕被列為國有。當地農民延續耕作、繳納租金達50年,卻在歷次放領政策中始終被排除在外。

早在1980年代,當地鐵路工人陳鑑庭就曾發起「還我土地」運動,成立自救會四處陳情。多年來,朝陽里長李順義亦陸續向監察院、總統府陳情,均未獲實質回應,直到此次行政院政策大轉彎。

這些歷史細節顯示:本案不僅具備高度歷史特殊性,更反映出台灣土地制度接軌過程中的「制度斷裂」與「國家忽視」。

法規依據是否支持本案?

依據《公有土地經營管理原則》第8點第1款與第5款明文規定:

第一款:民國65年以前已核准放領有案之地,應優先辦理放領;

第五款:符合早期承租、有實質耕作事實的非都市公有地,在不影響水源涵養、環保、防災等前提下,得按土地現值辦理放領。

這些條文其實為本案鋪設明確法源,並非任意操作。若按規則推行,不僅合法,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核心精神。

政策優點:歷史正義與法治精神的實踐

✅ 回應民意與歷史正義:具體補償歷史錯誤,強化人民對國家制度的信任。
✅ 落實憲法保障原則:正視人民基於事實使用與歷史脈絡所形成的財產權。
✅ 建立示範機制:為全台其他類似案件提供政策與司法的實踐樣本。

三大挑戰與疑慮

⚠️ 1. 區域公平性問題:全台尚有逾1700公頃類似國有地,若僅針對「政委關注區」優先放領,是否造成政策選擇性偏頗?

⚠️ 2. 國土保安與環境爭議:過往政策停擺即因九二一地震與風災災後對防災重視。此次若無完整環評與防災評估,恐重蹈覆轍。不禁要問:天災發生與否,真的與人民歸還土地有關?難道工業廢氣、燃煤污染不會飄到本島各地?環保標準是否一致?

⚠️ 3. 行政執行壓力與程序透明度:要求三個月內完成作業,對地方政府與財政部、內政部等單位挑戰不小,程序合法性與公開透明度須高度重視。事實上,這些地早在《公有土地放領辦法》訂定前已完成耕作調查,實施不應困難。

應從個案補償走向制度正義

 

值得注意的是,雖本次試辦對象條件嚴格,僅限具耕作事實與承租紀錄之國有平地耕地,但未來是否能制度化推廣,仍有待觀察。若僅止於特定政務官關注的個案處理,恐流於「特例政治化」。

筆者認為,本案應作為國家土地政策全面制度性盤點的契機。建議行政院儘速成立專案小組,依釋字第20號精神,全面清查1945–1960年間各類爭議地,研擬具一致性、可預測性之放領或補償機制。

唯有從制度高度處理,方能讓這些歷史遺緒成為深化法治、促進和解的契機,而非再一次的政治把戲。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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