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爭端解決協議七大缺失 台聯:應終止ECFA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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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聯立院黨團今天表示,政府即將端出的ECFA爭端解決協議內容,捨棄對台灣有利的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國際性)之爭端解決機制,卻使用ECFA爭端解決機制,對台灣大大不利,呼籲政府應以台灣利益為重,知所進退,回到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十六條之規定,終止ECFA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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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台聯立院黨團今日針對政府即將提出的ECFA爭端解決協議內容,將嚴重損害台灣利益,提出「七大缺失、一項建議」。第一缺失、ECFA爭端解決第一階段是諮商,諮商不成,則進入第二階段的調解,第二階段之調解程序乃選任值得信賴之第三人擔任調解人,尋求雙方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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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台聯反問指出,政府與政府之間的糾紛如何以自然人為調解人?國際上均以第三國或自然人為調解人,我們卻僅限於以自然人為調解人,這個自然人難道不會較容易受大國(中國)的影響而偏袒中國嗎?台聯強調,本協議並未成立一個常設調解委員會,沒有調查事實,只由第三人為調解人,也沒有做成報告書,故其實為「調停」而非「調解」,對我國權益之保障相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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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第二缺失、當諮商不成而調解亦不成立,或其中一方不願調解時,另一方可以請求仲裁,此時,以奇數人數所組成之仲裁審議程序,主任仲裁人具有重要關鍵性。台聯質疑,主任仲裁人難道不會較容易受到大國(中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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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第三缺失、仲裁之裁決報告如何對國家有拘束力或執行力?如果中國不履行仲裁之裁決報告,政府有甚麼因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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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第四缺失、違反履行裁決報告義務之效果為何,本協議未加以規定,可否因此而終止ECFA,或補償對方損失,本協議亦未明確規定,如何確保我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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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第五缺失、仲裁乃根據WTO法律或衡平來判斷,本協議並未規定;仲裁人可否自由裁量,本協議亦未規定。仲裁所根據之法律,應規定為國際法原則,協議規定(如ECFA規定)及公允善良原則,本協議均未加以規定,如何確保我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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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第六缺失、台灣與中國之間如何設計出一個如東協高峰會(多個國家所組成),如何監督裁決報告之執行?台灣與中國高峰會乃一雙邊之高峰會,如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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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第七缺失,WTO之DSU(爭端解決協議)DSB(爭端解決機構)為二審制,乃一準司法機制,對台灣有利,政府卻不用。台聯指出,幾年前,台灣、美國曾對歐體提起「顯示器爭端」解決訴訟調解,當時台灣、美國主張顯示器是資訊產品,應該零關稅,歐體主張顯示器是電視產品,應該課關稅,結果台灣、美國獲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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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葉津鈴說,很明顯地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對台灣較有利,但台灣政府卻不用,逕行與中國簽訂ECFA,繼而簽訂爭端解決協議,換句話說捨棄國際性的多邊法律準司法機構不用,而以雙邊外交折衝來解決ECFA之爭執,對台灣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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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葉津鈴表示,政府不肯採用對台灣較有利之爭端解決機制,也訂不出對我有利之爭端解決機制,就不應該冒然進行,而應該斷然止血,回到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規定,及依照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十六條規定,終止ECFA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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