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看完電視播映一段簡短畫面,人潮中有警察對顧立雄律師提警告:「顧立雄先生請不要妨害公務」,鏡頭一閃即逝,未能看到後續發展。不知顧律師有無繼續妨害公務,警察有無拍照存證,把他移送法辦。但我每次聽人提到「妨害公務」,總會想到筆名「馬五先生」的政論家雷嘯岑所述一樁往事,這次也依然想起。
\n事緣二次大戰期間,雷先生在重慶擔任某報社長,常見法警將戴有腳鐐犯人連成一串押解過市,乃撰文評論,指稱看在外國人士眼裡有損國家形象。結果其文一出,居然有檢察官指控他妨害公務,要依法究辦。幸好雷先生也是小有來頭而且具有將官軍階,檢察官才沒敢碰他,否則可能至少跑法院跑到腿軟。
\n好厲害的檢察官,輿論輕輕戳他一下就是妨害公務。如今悠悠七十餘年已逝,所謂「訓政時期」也早已成過去,類似威風凜凜檢察官仍大有人在不說,隨著「依法行政」時代來臨,妨害公務這頂帽子也愈發尺碼伸縮自如,可以任意套到任何看不順眼之人頭上。劉政鴻闖靈堂受到干擾,可以解讀為妨害公務,人民對警察頂上兩句,也可能是妨害公務。縣市政府清潔工收垃圾,應該也是在執行公務,你若因細事和他發生爭執,大概也能構成妨害公務。
\n不知道「妨害公務」這項法條的緣起是訓政時期或更早期的產品,也不知道在其他文明社會有沒有類似法令。但在今天的台灣,「妨害公務」確已成為恫嚇鎮攝人民的利器。如果不能對之賦以極明確的定義以防止濫權濫用,馬先生再多簽上幾條人權公約也保障不了台灣人民的人權。
\n台灣現行法律條文,帶有訓政、軍政,乃至軍閥時代氣味者,可說比比皆是,本文姑舉三例,以示此言不虛。
\n台灣法條有所謂「妨害國交罪」,批評邦交國元首,即可能吃上官司。例如南非、史瓦濟蘭王國現仍和台灣有邦交,國人若譏評其國王多妻又每年納一新妃,他即可委令律師依法提告;又當年台灣若和美國仍有邦交,國人若評論柯林頓總統偷腥醜聞,也可能被他告上法庭。這種荒唐法律,豈非邀請外國人來箝制本國人言論自由?
\n所謂「侮辱官署罪」,更是軍閥氣息十足。官署不是活生生的人,若說侮辱官署,不可能是口唸三字經對你老母如何如何,而必是涉及政府政策或該官署種種表現。人民抨擊政府,若是遇上情緒性議題,即很容易使用激烈語言,而落入侮辱官署陷阱。
\n例如前此外交部官員連續出狀況。前有派駐新加坡地下大使史亞平因不明緣故突然去職,後有駐斐濟秦日新涉嫌緋聞,駐美國堪薩斯市劉珊珊涉嫌虐傭入獄。若有國人說一句:「這種外交部丟盡國家的臉,關門算了」,即可能被挾怨者套上一個侮辱公署,而官司有得打。侮辱官署罪,恐即是變相嚇阻人民批評政府。
\n世界各國除台灣之外,似都最多只有侮辱自然人罪,未聞有侮辱法人罪。如果可以有侮辱官署罪,是否也可以有侮辱公司行號罪?
\n台灣有關國家機密的法律,也很容易成為不法官員的盾牌或遮羞布,保護其不受人民盤查監督。
\n根據現行法條,事涉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即可由總統以次政府多位高級首長列為國家機密。若刺探國家機密即屬犯法,有坐牢可能。所以,何事何案屬於國家機密由政府高官「自由心證」決定。一旦決定也不准人民質疑檢視理由是否正當,有無企圖隱藏骯髒黑幕,此即台灣法律有關國家機密之規定,這是否至少踐踏了新聞自由?
\n如果美國有關國家機密法令也是如此這般,尼克森總統一旦宣佈水門案件事涉國家機密,內中種種違法濫權內幕即成為資訊禁區,再也不能去碰去挖。前此史亞平去職事件豈非就以國家機密為理由壓了下去,國人不能得知內情究竟如何?
\n總之,台灣號稱文明自由,其法律條文處處設限設卡,恍似戰場上的雷區。不將地雷一一清除,人民恐難在自己土地上安全行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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