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土地徵收向來相當浮濫,近年來苗栗竹南大埔、彰化二林相思寮、苗栗後龍灣寶、新竹竹東二重埔、新竹竹北璞玉計畫、新北市機場捷運A7站區、新北市八里台北港、新北市淡海新市鎮二期開發、新北市東北角田寮洋、桃園航空城……等徵收案,充分顯現了這種現象。許多農民屢次北上抗爭並夜宿凱道,引起社會廣大的迴響,但政府卻仍老神在在,土地徵收案件依舊驚人.為什麼?原因之一,乃是政府錯將上地徵收當成土地開發及挹注財政的重要手段。
\n政府財政問題極為嚴重,但它不僅不敢對大型資本課予重稅,竟還反向操作,給予減稅、免稅及其他的優惠。那麼,國家所需的建設經費要從何而來?答案乃是進行以土地徵收為本質的土地開發。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源為土地相關稅目,如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等,因此如何增加這些稅收便成為施政重點。此外,透過土地開發,主政者也可藉機收編地方政治勢力,可謂是一舉數得。
\n由於農地不用繳稅,因此各地方政府藉由土地的開發,千方百計的要把農地變更為都市土地。行政院特別命令「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這使得被徵收的農地倍增。透過區段徵收,政府還可以無償取得大面積的配餘地,經由配餘地的讓售及標售,賺進大筆鈔票。
\n由於政府掌控規劃的高權,因此,許多都市計畫區不斷地擴大,工業區或科學園區附近,更出現了許多特定計畫區。這使得我國都市計畫異常浮濫,各地方政府不斷虛報人口數,以此作為將農地變更為都市土地的藉口。至今,虛報與實際人口數之間出現了極為驚人的落差,二者相差高達678萬人!相對地,為了配合人口數的虛報,縱然工業區或是園區仍有許多閒置土地,卻仍不斷捏造必須興設的謊言;其結果是,農民的土地及權益不斷的被剝奪。
\n政府浮濫的進行土地徵收其實有它的歷史因素,過去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遺憾的,土地徵收所需具備的嚴謹要件,全部被拋諸腦後,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及基本人權皆被剝奪。這也表示,現階段國家建設經費竟然是由社會弱勢者 ─ 農民來承擔,這十足是劫貧濟富,社會公義蕩然無存,這種不公義的現象亟需立刻予以改正。
\n
\n停止浮濫徵收 ,保障基本人權
\n土地的意涵是相當豐富及多元的.它可以是經濟生產要素,用來作為提供工業興辦人的設廠用地,進而促進國家的經濟成長;它也可以是獲利的重要資產,透過不動產或是房地產的商品買賣,為個人或團體賺取超額的利潤;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被視之為環境生態的永續資源,是我們生存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另外,更為重要的,士地是我們主觀認同的空間,它是我們的家,是我們心靈連結及依靠的處所,它除了是非賣品外.更是我們的根。
\n但是,在以經濟發展掛帥為主軸的發展路徑上,為了促進資本的積累,權力擁有者卻是獨尊上述經濟生產要素及獲利資產的狹隘面向,彼等透過意識型態的灌輸及法律制度的設計,將許多其他面向的上地意涵排除在外,不允許其被納入為公共政策的考量內容。這也就是說,所謂的公共利益是純然由經濟成長的狹隘面向來予以界定,凡是與其思維相同者必然是「理性」、「客觀」、及「中立」;倘若不同,則是被冠以「不理性」、「主觀」、及「民粹」等負面形象,這完全不符合土地正義的要求。
\n土地徵收必需符合嚴謹要件,符合基本人權保障的公共政策應該是讓前述多元的土地意涵皆能夠公平公開的納入於決策的機制,在訊息正確、充分提供及不扭曲的情況下,透過住民及行動者的對話、傾聽、及討論,由此來共同決定公共利益的內容。但是,我們目前的土地徵收制度完全缺乏這樣的設計,這使得農民及社會弱勢者的意見完全被輕忽,彼等的憲法基本人權也被剝奪,遂造成許多的街頭抗爭活動時有所聞,衝擊社會的和諧。
\n針對這些議題,聯合國其實非常重視,這是因為它發現許多國家屢屢以發展為名,進行大型公共工程或基礎建設,致使其國內人民遭致迫遷,造成嚴重社會問題。聯合國在 1997年發表了”因發展導致迫遷人權準則」(Comprehensive Human Rights Guidelines onDevelopment-Based Displacement),強調迫遷嚴重侵犯人權,它僅能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之下才准予使用;它也認為政府必需窮盡所有可能來尋找替選方案,迫遷僅能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它更於次年公布「國內迫遷指導原則」(Guiding Principles on Internal Displacement),期中特別強調「對於那些對上地有強烈倚賴及連結的人們,如原住民、少數族群、農民、游牧民族等,國家有特別義務及責任,避免他們遭致迫遷的命運。」(Penz, et al., 2011:92)
\n如今,馬英九總統既然已經簽署聯合國兩人權公約(註),人民基本人權本應獲得充分保障,但很遺憾地,政府所發表的二人權公約的國家報告中,對於十地徵收卻是雙字未提,實在是讓人遺憾,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期盼農民及全國人民能能夠站出來、勇敢的捍衛自己的權益,也唯有透過社會運動的手段,相關制度、政策與法令才有可能進行修改,現行政府浮濫徵收的舉動才有可能收斂,人民的基本人權才會獲得保障。
\n註:這主要是規範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ll條第1項、第4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房權、及第7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房權一強迫驅逐。
\n本文摘錄於施正鋒、徐世榮主編,〈悲慘的台灣農民─由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土地與政治》,頁57-84。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