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接連發生媒體記者因遭警方暴力驅離而受傷,或器材毀損情況,數個媒體記者工會今(7)日同聲譴責警方做法,要求保障記者採訪權,以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台大新研所教授張錦華更指出,大法官會議曾作出解釋,要求政府修法或制定專法維護新聞採訪自由,但江宜樺已經從內政部長當到行政院長,法案卻仍付之闕如,明顯怠忽職守,應負起極大責任!
\n不管是3月24日學生占領行政院行動,或是428廢核民眾占領忠孝西路的過程中,都傳出警方暴力驅離記者的情形,為建立溝通平台,台北市議員徐佳青特地協調市警局到場,但因記者會名稱有「譴責」兩字,市警局拒不到場,徐佳青譴責市警局長黃昇勇刻意迴避問題,漠視新聞自由,為保障新聞記者採訪權,將邀請跨黨派議員,提出保障新聞記者採訪權自治條例草案。
\n記錄片導演李惠仁表示,319當天在鎮江街迴廊拍攝時遭警方阻止,只因自己很「白目」地回了一句,「難道我繼續拍,你們就要把我拖走嗎?」警方真的動手,不僅將他強制拖離現場,留置12小時,還提出告訴,「難道白目有罪嗎?」
\n李惠仁說,324凌晨在記者被驅離出行政院後,接著就送出許多民眾受傷,大家都不知道裡面發生什麼事,428凌晨又出現站在忠孝西路天橋上攝影的記者,被警方架走的畫面,他希望警方的法治觀念要好一點,不要用情緒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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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和平非暴力方式表達意見的民眾,張錦華砲轟警方竟用謊言、暴力、與全民為敵的方式執法,在美國國會新聞館上刻著林肯的一句話,「當人民知道真相,國家才會安全」,但政府以警棍、水柱對待民眾與記者,這種作法不僅充滿威權復辟的心態,且非常愚蠢,「驅趕了記者,難道就封閉了真相嗎?」因為在這個人手一機、隨時記錄的時代,每個人都可能是記者。(右圖圖說:圖右為記錄片導演李惠仁,記者會上仍在進行影像記錄;圖左為張錦華教授,對媒體工作者受到警方暴力驅離,深感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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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她指出,為確保新聞採訪的自由,大法官會議曾在100年7月作出689號解釋文,要求「相關機關應予檢討修法,或另定專法以為周全規定」,當時的內政部長就是江宜樺,時隔三年行政機關仍未完成法案,江宜樺明顯怠忽職守,在立法權失守、司法權不彰的情況下,人民忍無可忍,難怪要行使公民不服從了!「誰把人民逼上街頭?江宜樺要負極大責任!」
\n政大新聞系教授劉昌德也主張,記者的採訪自由及人身安全,不容傷害,否則危及人民知的權利,當警察以暴力驅離記者,意謂台灣已經變成警察國家、獨裁政權,包括一般公民都有記錄及表達自己想法的權利,這一點也是不容侵犯的!
\n對於傳出警方發動網軍消毒,劉昌德也覺得警方打記者、組網軍兩種做法都太愚蠢,「在知識流通的時代,誰還會相信網軍的制式回應?」只有讓真相流通才是警方最好的公關策略。
\n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北市攝影記者聯誼會、SNG記者聯誼會、公視工會等10多個媒體組織並共同發表譴責聲明,並主張警方應保障新聞記者採訪權,包括不可阻撓、阻隔、干預、驅離、逮捕、暴力對待記者;除非記者提出要求,不可以保護記者為由任意驅離記者;凡持有記者證、媒體服務證,及可茲辨識為記者的衣、物、器材,不可阻礙記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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