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力量崛起後由律師林峯正等人籌組的「公民組合」社團,今年3月向內政部提出登記後,內政部兩度回覆要求名稱冠上「台灣」或「中華民國」,組織名改為「會」或「社」,公民組合今天在臉書質疑,「人民團體法」哪一條有這項規定?
\n公民組合於3冃1日發文向內政部提出登記社團法人申請,但內政部在4月3日回函表示,社團名稱建請擇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及冠以「中華民國」或「中華」或「台灣」,以辨明主管機關及行政組織區域。
\n「公民組合」仍然維持原名稱,於4月14日再度發文給內政部提出登記申請,內政部於5月30日的回覆,公文內容完全沒變。
\n公民組合把內政部的公文po在臉書上,並且質疑「為什麼政府要規定人民組織名稱非得加上『台灣』或『中華民國』或『會』或『社』不可呢?《人民團體法》在此(http://goo.gl/qAvWX),請問哪一條有這個規定?」
\n公民組合發起人之一、律師林峯正表示,法律並沒有規定,內政部的回覆根本違憲,大法官解釋已經講得很明白,沒想到內政兩度回覆讓他們拖了一個多月,政府機關整天說依法行政,大法官解釋的東西,他們會不知道嗎?他質疑不是故意就是無知。
\n依大法官釋字第 479 號解釋,「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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