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缺錢用,就連續加班一個月,以便增加收入。另一些人則偷竊公司財物去變賣。上層社會則偷竊國土,賣與他國,以享榮華。後者常以統一、團結、和平為名,行盜竊國土,殘害人民之實。在社會是非不明之今天,我們有須加以論述。
\n今天台灣人動不動,就說言論自由,就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者],須有強暴或脅迫行為,始能成立普通內亂罪。換言之,只要沒有強暴或脅迫之行為,什麼話都可說,什麼事都可做,是這樣嗎?是的,就刑法第100條看,未伴隨強暴脅迫行為,確不成立內亂罪。
\n但並非所有罪名,均須伴隨強暴脅迫行為,始能成立。損害債權罪即是。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權者],其成立損害債權罪,哪須有強暴脅迫行為?
\n其實,與內亂罪有親戚關係的通謀喪失領域罪,其成立犯罪,也不必伴隨強暴脅迫行為。刑法第104條謂,[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前開法條中,即無強暴脅迫之行為,但著重與[外國人,或其所派遣之人]之聯絡。
\n因此,我們要提醒台灣人民,如果閣下去中國旅行,過程中,答應該國官員, 不論地位高低,回台後有機會就鼓勵台灣人支持兩岸統一,閣下恐已觸犯通謀喪失領域罪。我們的節目主持人常說,台灣人民可主張獨立,也可主張統一,是有語病的。須無與外國人有意思之聯絡,始得免責。
\n在美國,單純說[美國應與中國統一],雖不致被訴。但也是不禮貌的,因而被限令出境,也常見之事。其次,台灣關係法視台北政府為[以台灣為主體之準國家],而非以金馬為主體[關係法中甚至未提及金馬]。所以,台北政府不得視中國為[國內]。所以,在台灣主張統一應加容忍,但積極鼓勵與中國統一,應被禁止。
\n次查,當今世界通用之[民族]定義為:[一個人在某地生活很久,他不是某地人,誰才是某地人?相反的,一個人長久住在某地,卻不承認自己是某地人,那人才真是數典忘祖,忘恩負義!]因此,[外省人]在台灣生活已逾六十年,已有足夠條件當台灣人,也有足夠理由愛惜台灣。所以,不管新舊台灣人,都應愛護台灣,保護台灣。任何主張統一之言論,都將不利於我們共同在此安身立命!何況,台灣是一個至少有三千年歷史的國家!其生存權應受國際社會之尊重。
\n註:[很久],一般概念是50年或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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