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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 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法律管理國家與人民,「王子與庶民同罪」,就算是總統,世界各國也有被判刑被關的案例,因此每個人隨時都要充電法律,了解法律,以免觸法,及能幫助周邊不懂法律的朋友親友。財務則是養家活口、發展公司的重要根本,所謂沒錢寸步難行,「一文錢逼死英雄漢」!
房地產雖然是龐然大物,金額很高,然而其實也是財務問題,大部分需要到銀行貸款七成到九成,兩年來政府打房緊縮貸款,立刻讓房市衰退,甚至財大氣粗的財團也大部分無力買土地,而暫時走向與地主的合建案,及曠日持久、很難成功的都更案,也只好硬著頭皮努力跟地主交流談判。
民國69年,有一些信徒購買土地,準備蓋寺廟,讓大家有修道的地方,因此把土地先過戶給宮廟的住持。然而後來許多信徒疏忽了最重要的法律問題,沒有把過戶給私人的宮廟土地再過戶回來給宮廟。幾十年後,宮廟住持過世,由住持的兒子繼承。兒子應也不太清楚來龍去脈,又把這塊土地買賣移轉給他人,準備蓋房子。因為土地的資金是許多信徒集資購買的,宮廟是信徒拜拜進修的地方,信徒非常緊張,也覺得不公平,因此只好告上法院,希望可以把土地要回來。然而一審輸了,二審又輸了,三審一位大律師終於在最高法院扳回,勝訴!根據105年4月的判決書,有許多位信徒都到法院作證,這個土地是他們出錢買的,宮廟住持因為沒有錢並沒有出資。
1、甲證人證稱:「(問:系爭土地是住持出資購買的?)不是,那是我們大家買的。住持有說買給宮廟公用的。當時的宮廟還不能辦理登記,住持當時說只是借他的名字暫時登記。」甲信徒另稱:「(問:系爭土地於70年間買受證人是否曾經有出錢?)有,我有出錢,我出新台幣十幾萬元。」、「(問:證人出的錢,要買的地是要給住持個人,還是宮廟?)我是要給宮廟,給大家修行用的。「(問:當時是只有證人一人購買,還是還有其他人購買?)我記得有7、8位,合起來總數是400坪。
2、乙證人證稱:「住持沒有錢,是我們出的錢,他只是一個賣菜的人,他本身沒有錢,後來有生病我們有去照顧他」等語。
3、丙證人證稱:「住持病危時,我有跟住持兒子講宮廟是大家的,住持兒子說他知道,他不會要這塊地」等語。並且傳了4、5、6、7、8……等多位證人作證。
法官綜合以上證詞,勘信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是規劃為上訴人信徒進修場地之用,但因無法登記為上訴人名義,乃借名登記予宮廟之住持名下,購買土地資金均來自信徒之捐獻,並非住持單獨出資。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第1項明定,寺廟財產及法務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住持在寺廟管理之不動產,通常為寺廟之不動產,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在71年5月原地主將土地移轉登記予住持時,其尚未辦理寺廟登記,致無法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乃借名登記為住持所有乙情,應非虛妄,且與多位證人證詞互核相符,勘以採信。所以高等法院判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有!據說判決勝訴那一天,宮廟前面的道路從山上到山下一路放鞭炮,這是很不容易的法律過程,一條漫長又痛苦的過程。官司如果再輸,宮廟就會被拆除,蓋成許多人住的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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