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共諜不是無法可管 而是執法成效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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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從未放棄武力犯台的意圖,對台滲透更是無孔不入,國安單位估計在台潛伏的共諜約有五千人。在兩岸未開放交流之前,共諜案就層出不窮,兩岸三通後,許多中國地方政府以投資公司的名義,派駐台灣各地,對於台灣的情報蒐集可說是遍地開花。然而,退休將領屢屢以交流之名參加中國慶典活動,對於國家主權及尊嚴的傷害,不亞於國家機密的洩漏。

如何防止中國持續對台灣的滲透,確實有需要更完備的法令,制定「國家保防工作法」或是「反滲透法」不是不能討論。只是草案過於粗糙,以保防之名,就可逕行搜索、調閱文件甚至逮捕,違反刑事偵查的程序,當然無法通過行政院的審核。然而,這個胎死腹中的草案卻被特定媒體大肆渲染為「人二」復辟,也是企圖汙名化所有保防工作。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名詞定義,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報機關從事前項反制間諜工作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涉嫌間諜行為之人及其幫助之人之有關資料,該管監督機關(構)、單位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104年6月9日立法院增訂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對於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資訊於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事間諜行為而刺探或收集資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見,目前對共諜不是無法可管,而是執法成效不彰。

80年5月廢止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其第六條規定,治安機關對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應嚴密注意偵查;必要時得予逮捕並實施左列處分:

一、搜索其身體、住宅或其他有關處所。
二、檢查、扣押其郵件、電報、印刷品、宣傳品或其他文書、圖書。
三、攜帶或收藏武器、彈藥、爆炸物、無線電機或其他供犯罪所用物品者,不問曾否允許,得扣押之。  

這種侵犯人權的法律,至今政府還在編列預算補償這些不當匪諜的審判案件,所以制定新法,必須謹慎小心,不能重蹈覆輒,現階段應先落實國家情報工作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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