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在13年後,2022年3月21日發生了在台東市的張靜律師事務所被搜索事件,2017年「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之一的張靜律師被檢察官聲請羈押,後來台東地方法院裁定釋放張律師,此項事件令人震驚與痛心。
3月22日台東地檢署為此事件發出新聞稿。民間司改會也發出「律師獨立性,不容侵害」聲明,此項搜索律師事務所事件,引人矚目。
為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辯護權、人身自由權等,政府應重視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古巴哈瓦那)。該「基本原則」序言第1項指出,「鑒於事件各國人民在《聯合國憲章》中申明決心創造使正義得以維持的條件並宣布其宗旨之一是促成國際合作而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又「基本原則」序言第9項指出,「鑒於充分保護人人都享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無論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或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員所提供的法律服務。」亦指出「下列各項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是為了協助各會員國促進和確保律師發揮正當作用而制定的,各國政府應在其本國立法和習慣做法範圍內考慮和尊重這些原則。」
該「基本原則」第16條有關保證律師履行職責的措施之規定為,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a)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b)能夠在國內以及國外旅行並自由地同其委託人進行磋商;(c)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第22條規定為,各國政府應確認和尊重律師及其委託人之間在其專業關係內的所有聯絡和磋商均屬保密。
台灣由戒嚴威權統治走向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經歷過程坎坷,長期以來檢察官的違法濫權情形,一再發生,嚴重傷害「司法正義」之實踐。如果律師保障人權的功能未能發揮,那麼尊重、保障及促進人權將成為空談,值得大家重視與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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