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柱違法!洪秀柱訴訟勝算高

Date:

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獲提名後,黨內「換柱」傳聞不斷,更有國民黨中常會正式提案討論換柱,並在2015年10月7日中常會通過召開臨時全代會,但國民黨對已提名的總統候選人撤銷提名,恐於法無據,民主國家首重程序正義,亦重視法治精神,因此不論是否支持洪秀柱,都應回歸制度解決。
 
國民黨若「換柱」,在程序上恐站不住腳,按國民黨黨章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日期及重要議題,須於兩個月前通告全體黨員。」目前離總統登記截止日,僅一個半月,國民黨若提前召開全代會處理換柱,程序顯然違法。
 
在實體上,國民黨「換柱」仍有違法的重大爭議。首先,黨章並無撤銷總統提名人之授權,按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黨撤銷推薦(提名)之要件為:一、有賄選、暴力或其他不法行為;二、涉及刑事案件,經依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處以停止黨權以上處分者。但是,洪秀柱並不符合上開法定要件,除非修改該提名辦法,否則國民黨並無法源依據,即無權撤銷洪秀柱的提名。
 
再者,按國民黨黨章第十九條規定,全國代表大會的第九項職權為「通過本黨提名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但並無「撤銷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授權,亦即,換柱違法。
 
尤其甚者,國民黨「換柱」將牴觸憲法平等原則,國內政黨必須遵守民主憲法的基本原則,而《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平等原則」,即要求政黨對於相同事務,要有標準一致的處理,亦為法院判決所採。簡單的說,除非洪秀柱的違法情節重大,比前國民黨基隆市議長黃景泰還要嚴重,否則沒有「換柱」的道理!
 
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27號民事判決,「被告未經審判證明確定有罪前,推定其為無罪」,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所明定,原告雖經二審法院認定其有罪並判處徒刑在案,惟該案迄未確定,未能遽認原告確實有該判決所指之違法行徑,被告認定原告有違法之舉並進而主張原告之行為損害其聲譽,核屬率斷。況被告為政黨,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參見人民團體法第49條規定),對黨員之懲處亦然。被告向未以其黨員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前,即以該黨員之行為致其聲譽受損為由,對該黨員處以撤銷黨籍之嚴厲處分,卻於本件原告之懲處案作顯然不同之處理,除有因人設事之嫌外,亦違反平等原則,難認有理。」,即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任立委許舒博對國民黨提起黨籍確認之訴,法院認為政黨的黨紀應「一視同仁」,不得有因人設事,因此判國民黨敗訴。
 
國民黨撤換已提名的候選人,最近的案例就是去年九合一大選的黃景泰案。黃景泰通過國民黨的黨內初選,獲得國民黨提名參選基隆市長,但黃因擔任基隆市議長期間涉嫌關說及圖利建商,辦公室遭基隆地檢署搜索,檢方認定黃涉及貪污重罪,且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隨後黃景泰被國民黨勸退未果,因此國民黨中常會決議廢止提名黃景泰參選基隆市長,而黃景泰目前在一審法院遭認定貪污有罪,重判二十年徒刑。
 
同樣的標準,洪秀柱今年通過國民黨的黨內初選,獲得國民黨提名參選總統,如果國民黨要「換柱」,法律上的正當事由就必須是,洪秀柱犯罪情節已達超越貪污罪重判二十年徒刑的違法程度、比黃景泰更加嚴重,否則與平等原則有違。
 
綜上,中國國民黨全代會如通過換柱提案,洪秀柱基於個人人格之維護及要求政黨尊重民主原則,應向台北地院提出假處分,請求暫准洪秀柱以國民黨總統候選人身分參選,以上開法律理由為斷,洪向法院提出之訴訟勝算頗高。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分享文章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

你可能還感興趣的新聞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