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的三億,拉法葉的三百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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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前總統特赦與否的爭議,再度浮出檯面。而據報導,蔡政府在評估可行性時,就特赦恐使扁家被瑞士凍結的三億多元得全數歸還扁家,因怕引發民怨,致對動用此特權有所忌憚。惟一旦特赦,就應返還扣押的財產,這或可從還在進行的拉法葉三百億元沒收案,看出些許端倪。

沒收新制:擺脫從刑位階,獨立成刑
針對犯罪人的不法所得,不管金額多寡,雖可藉由沒收來加以剝奪,但因沒收在過往被界定是從刑(主刑必須成立,方得有從刑),故如拉法葉案的汪傳浦,潛逃海外多年,既無法加以訴追,更遑論在未判決的情形下,自然無法對其龐大的不法所得進行沒收。而在追訴權時效消滅,甚或當事人死亡後,檢察官須為不起訴處分,此等暴利就注定被漂白。

為了解決如此漏洞,在前年底,立法院即修正沒收制度,並於去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此新制,沒收不再是從刑,而是獨立的刑事制裁手段。故其對象,不再限於犯罪人的不法利得,而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擴及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也就是說,若明知他人違法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而無償取得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等等,法院即可對第三人或團體來宣告沒收。又依據刑法第2條第2項,亦明文沒收新制排除「不溯既往」而採從新原則,使此修正更具有實效性。

既然沒收變成獨立的刑罰制裁手段,故原本得向法院聲請單獨沒收者,僅限於違禁物品,就順勢擴及於犯罪不法所得。而根據刑法第40條第3項,只要是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如已死亡的汪傳浦,就可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惟汪傳浦未受審判就已死亡,是否為犯罪所得,仍得由法院進行實質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12條第1項,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如汪傳浦的繼承人,亦可向法院聲請參與此等程序。而一旦聲請參加,依刑事訴訟法第455-13條第1項,亦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可向上級法院為抗告與再抗告之救濟。這雖是對利害關係人的程序保障,卻可能使原本應該簡速的審判,陷入長期訴訟。這也是造成拉法葉沒收案,至今仍在審理的主因。

特赦陳水扁的後遺症:扁家三億入袋?
而就陳前總統的案件來說,因根據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原則上,僅能免除其刑之執行;只有情節特殊者,才可將罪刑宣告無效。而就陳前總統已經判決確定的龍潭購地及洗錢案等,一旦為特赦,只是免刑之執行,罪仍存在。則之前法務部因此等案件確定,向瑞士法院要求解凍並匯回國庫的金錢,自也無歸還扁家的問題存在。

比較麻煩的是,目前陳前總統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等五案,皆因疾病之故而停止審判,就此等案件,能否為特赦,一直有疑問。若按照法條文義解釋,既然特赦效力原則上僅能免除刑的執行,自應以已確定的有罪判決為行使對象。則陳前總統尚未確定且處於停止審判的案件,似乎就不能行使特赦。

只是在憲法與赦免法裡,對於總統的此等特權,只規定法律效果,卻未明文要件與範圍,則關於特赦的對象,就無法排除繫屬於法院,甚至尚未被起訴的案件。所以,就尚未確定的國務機要費五大案,實也非法律是否允准特赦,而是總統要不要行使此一特權之問題。

故若對陳前總統未確定案件特赦,法院就必須以追訴權消滅來為免訴判決;但檢察官卻可根據刑法第40條第3項,以法律或事實原因無法訴追犯罪或判決有罪為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三億元,並在本國法院裁判後,向瑞士聲請匯回國庫(而非匯回扁家)。只是不管是扁或拉法葉案,就算檢方排除萬難贏得訴訟,但在本案根本未曾判決下,如此的單獨宣告沒收,實有嚴重違反無罪推定之疑慮。而他國,如瑞士法院,是否願意買帳,恐更成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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