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30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若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不允許受僱者請生理假、產假或育嬰假,將公布違規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n提案修法立委尤美女在法案三讀通過後表示,公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雇主名單,藉由資訊公開的社會壓力,才能使雇主更加重視防止職場性別歧視、性騷擾,以及落實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職場的促進性別平等措施。
\n她表示,過去當她質詢監督政府應加強勞動檢查時,發現各縣市勞工局很少會公布違法名單,連中央也很少公布,影響勞工及大眾知的權利。因此她才特別提案明文規定政府必須公布違法名單。
\n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雇主不允許受僱者請生理假、產假或育嬰假,或因此視為缺勤,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受僱者依法提申訴而被解僱、調職時,罰鍰由原本新台幣1萬元到10萬元提高為2萬元到30萬元,並公布違規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n此外,現行法律規定,招募、考績、福利、薪資給付或退休若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可處10萬元到50萬元罰鍰,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罰則,將公布違規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n
\n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賦予要派單位等同雇主責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不得對派遣勞工有明示、暗示性要求,相關言辭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續存或變更等條件。
\n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