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憲改的議題,最近已成為朝野全民各界所關注之議題,當中有關憲政體制,考監兩院之存廢或改良以提升其掄才及監察權之功能,選舉制度之改革,立法委員單一選區兩票制是否有符合票票等值,行政院長之任命是否恢復由總统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總统之選舉是否改為絕對多數等等早已為社會各界所論及,憲法乃是國家之根本大法與人權之保障書,而憲政改革之主要目的乃在於朝野全民共同協商,凝聚共識,共同為國家開創一個長治久安的憲政體制,有效的提升優質的憲政功能,以確保人民安和樂利的幸福生活。按英國名法學者戴雪〈A. V. Dicey〉在其所著《英憲精義》一書中即開宗明義地指出:「憲法不是造成的,而是成長的。」(The constitution has not been made but has grown.) 誠哉斯言。考諸歐美民主憲政國家其實施民主憲政的經驗皆各有其獨有的特色與風格,亦就是各國皆有不同的歷史背景、社會文化、制度演變,因此,研究任何一個民主憲政的發展模式,絕不可忽視其各自具有不同之主客觀條件,而適合甲國的制度未必適合乙國,否則,強行移植是很難達成塑造優質的憲政文化與建立良好的憲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