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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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制度的調整,未來應該朝三權分立的架構去進行調整。如果現在還無法透過修憲來實現三權分立,可以朝縮小大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等法官員額的部分開始去做,還有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也可以瘦身,這些都不會影響到這些機關的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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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有學者建議將法律提案權全交由行政院來統一行使,個人對此持保留意見,因為法律提案權與決策權有關,比如要推動考試、司法或監察等政策,就必須有權力及經費,而且也無法加以分割。在我們還沒有調整為三權的情況之下,我認為現行制度還是有維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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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有關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獨立行使職權,所謂獨立機關的設置,就是行政一體原則的一種例外。從此角度來看,我國才會在五權憲法的原則之下來設置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這就是對於行政一體之原理的一種例外,或是我國特有的一種憲政文化,以及考慮憲政經驗的一種產物,這部分並不會破壞到憲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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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談及政府及憲政體制,當年為什麼會修憲而形成今天的這種制度呢?所謂總統的被動解散國會權及覆議門檻的降低,當時個人參與修憲的幕僚工作,在總統直選的情況之下,在野的民主進步黨那時確實有意提高國會立法院在政府決策及人事組成的參與。我們的制度並沒有因為總統直選就朝向總統制,而是參考法國第五共和來修正我們的制度。針對〈憲法〉文本的解讀,我們還是要配合後來憲政實踐所形成的憲政慣例。從2000年及2008年的兩度政黨輪替之後,以民選總統為中心的國家決策機制已經形成。過去參考法國第五共和的修憲,當時希望能夠維持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或最高行政決策中心,而此一考慮在十幾年以來,我們發現有其不切實際的地方。因此,呼籲未來在思考調整憲政體制時,必須參考在兩次政黨輪替之後,人民對於總統角色的高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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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在這次修憲的版本當中,可以看到將國家安全的大政方針,進一步明確化為總統享有外交及國防的保留權力,可是這部分也不切合實際。十六年來的兩任總統,對於國家的大小事務,他們都可以運用直接民主的正當性去表示關切,甚至影響到行政院的決策,這是選民、政治文化,在這種直選、選舉民主之下所形塑出來的一種憲法意識,我們對此要加以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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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此外,由於中國國民黨、民進黨兩大黨都提出修憲,很多人都會以為他們對修憲有共識,事實上,針對修憲的內容,兩黨的立場可說是南轅北轍。在過去幾次的重大修憲,除了修憲機關之外,還會有總統召集的政黨協商,或是類似國是會議的機制,可是此次總統並沒有這方面的強烈動機。希望國民黨及民進黨的黨主席,對於如何進行政黨協商必須去做實質思考,立法院各黨團對此問題也要進行嚴肅思考。雖然已開了很多公聽會,但是真正進入到政治攻防時,有關各方政治利益的計算及交換,我們必須正視那些過程,而且要有啟動的機制能夠讓他們都進來。如果總統沒有明確表達意向的話,呼籲未來有志於總統大位的政黨領袖,應該擔負起此一政治及歷史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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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元
曾建元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暨華人民主書院理事長、台灣獨家傳媒智庫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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