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8月5日高雄市長陳菊指出,災區石化管線永不准使用。這是正確的做法,因為高雄氣爆事件發生後,當地居民要求「高雄要重建,但這些石化管線不能再埋進去了,我們不要天天活在地雷的恐怖威脅下!」這是受災居民享有生存權保障的最低要求。
照理說,在人權時代裡,他們可進一步要求另種基本人權—環境權。目前環境權已成為基本人權之一,其包括優良環境享有權、惡化環境拒絕權、環境知情權以及環境參與權。
日前,經濟部工業局官員指出,高雄地下工業管線全面盤點,預估三至四個月可完成,屆時相關資料應可提供地方政府。所有圖資原則上均可提供高市府,但是否全面對外公布需進一步討論。而居民們對於埋入地下的工業管線在何處?均無法知悉,亦即前述「環境知情權」被剝奪了。在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已國內法典化而言,是一大諷刺。
近日官員坦承,肇事的丙烯石化原料輸送管線,21年來處於三不管地帶,今後擬會同相關單位修法或立專案,但原則上,仍研議由業者做「風險自主管理」。政府發展石化產業「拼經濟」,在發生重大工安事件時,官員兩手一攤,災難的發生係由於法規不健全所造成,如此說法,人民能夠心服嗎?
1987年元月出版楊憲宏著《受傷的土地》一書,第55~59頁收錄「停工處罰:台灣公害處分第一砲—李長榮廠受罰記」,記載1983年間新竹李長榮化工廠甲醇排放汙染事件,文中指出,這家工廠似乎認為「錢能通神」。
在1983年,新竹曾發生李長榮廠水汙染事件,經由司法單位主動偵查依「公共危險罪」查辦,促使該廠不得不停工。而31年後,高雄氣爆事件發生,傷亡災情相當嚴重,李長榮化工可能是肇事禍首,司法單位卻以「他字案」辦理。這是長期「馬虎」官僚體制的故意放縱,還是「虛假」企業文化所使然,引人深思與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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