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談「肯亞案」:兩岸有共同管轄權、不涉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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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肯亞案」,總統馬英九日前接受外媒訪問時強調,這是兩岸雙方享有共同管轄的犯罪案件,不涉主權問題,「如果只是單純的主權問題,他們根本不必與我們談,所有的案子都要由他們來辦」。

「顯然他們也不是這樣的態度」,馬英九說,以五年前的菲律賓案來說「我們也有參與」,「所以這個部分在台灣有些人會誤解,一碰到這樣的問題就把它當做主權問題來處理,當初一個錯誤的判斷,到後來就會造成沒有辦法想像的結果,這一點我們要記住這個教訓」。

針對肯亞案,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長陳文琪昨率團前往中國協商,陳文琪今天上午率領代表團前往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關心在押的台灣籍嫌疑人。但她臨行前僅表示「謝謝大家關心」,等結束後再對外說明。

而在陳文琪率團與對岸協商同時,總統府今天上午公佈馬英九在19日接受新加坡《海峽時報》專訪,訪談中針對兩岸對跨國電信詐騙案件之司法管轄權、兩岸關係、台灣認同及南海主權等議題回應媒體提問。馬對「肯亞案」管轄權提出上述說法。

《海峽時報》提問,有關肯亞案,台灣的嫌犯被遣送至中國大陸,台灣有人認為這是非法的遣送;後來因為肯亞案的關係,在馬來西亞的案件中有20個台灣嫌犯遭遣送回台灣,但回台灣之後就被無罪釋放,造成現在的情勢,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對此,馬英九答覆說,「關於肯亞的案子,我覺得它基本上是一個兩岸雙方享有共同管轄的犯罪案件,兩岸處理這樣的案件不是第一次,在2009年的時候,雙方曾經簽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根據這個協定,碰到這種情況,雙方應該先要諮商,然後再確定由那一方或者共同處理這樣的案件」。

馬英九也提及2011年的菲律賓案,他說,「那時候的處理方式是中國大陸先進行偵查,也有台灣的檢察官參與,最後他們(中國大陸)的部分完成後送還給我方,我們繼續偵辦,換句話說,這類案件其實有前例可援」。

馬英九表示,這次我們感到不滿的是,第一他們在事前並沒有與我們諮商,第二是處理的程序不夠透明,讓外界無法瞭解到底是基於什麼樣的犯罪事實與證據來辦這個案子。「這些問題嚴格來說,並不涉及到主權問題,而是雙方分工的問題」。

馬英九也提及,20日由法務部、陸委會還有海基會組成的專案小組就會到大陸去,與大陸方面討論這個案子的分工原則,不僅是這個案子,還有馬來西亞的案子以及其他案子,「都能有一個通案的處理方案,這個通案的處理方案就是共同管轄、分工合作」。 

《海峽時報》追問,「本案對於兩岸關係的影響是甚麼?是不是與主權的問題有關?是不是代表520之前北京要進一步發揮其影響力?是否有甚麼特別的做法」?

對此馬英九答覆說,蠻多人這樣想,但是我不覺得這是唯一的原因,「最主要的是,在過去我們處理類似的案件時,大陸方面對台灣審判的結果不是很滿意,因為台灣的審判結果往往判決的刑度與大陸判決的刑度有相當的落差,所以他們(中國大陸)得到一個印象,就是台灣似乎比較輕判,這一點是他們對於把人員遣送到台灣不滿的部分」。

「但是我們的司法,第一,法院的運作我們不能干預,它是獨立的。其次,它是根據法律審判,法務部以及檢察官能在法庭呼籲法官從重量刑,如果法官沒有做到還可以上訴,但是不可能做最後的決定」,馬英九表示。

他接著說,「所以我們的司法制度與他們(中國大陸)的司法制度,在這個議題上,也顯示出有不同的地方,但是我們也可以檢討將來檢察官在辦案時,用什麼方式能夠加重求刑」,「實際上我們這裡並不是法律規定得很輕,因為他們(罪嫌)詐騙都不是只有一次,我們現在可以用『一次一罪』的方式來辦,也可以判得非常重,這方面是我們要檢討的地方,所以這方面如果能夠做到的話,我相信未來處理時就會有一個清楚的原則來適用」。

馬英九還認為,「當然以肯亞這個案子來說,要在一個月後,也就是520之前有一個具體結果是不容易的,因為大陸方面還在進行調查」,「我們也許可以去瞭解、去觀察,可是要在調查完成之前把他們(台籍嫌犯)帶回來,可能性非常小」,「譬如菲律賓案,那一年是2月2日發生,到七月初才送回來,回來之後我們繼續進行偵訊,然後加以審判,其中有12個人被判罪,有2個人無罪」,中國大陸對這一點很不滿意。

《海峽時報》追問,這對準總統蔡英文來說,可能不是個好的開始? 對此馬英九回答說,需要用智慧與耐心加以處理。「我們過去也都處理過,當然因為過去我們與大陸有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換句話說,中國大陸也知道這不是一個單純的主權問題,如果只是單純的主權問題,他們根本不必與我們談,所有的案子都要由他們來辦」。

「顯然他們也不是這樣的態度」,馬英九說,以五年前的菲律賓案來說「我們也有參與」,「所以這個部分在台灣有些人會誤解,一碰到這樣的問題就把它當做主權問題來處理,當初一個錯誤的判斷,到後來就會造成沒有辦法想像的結果,這一點我們要記住這個教訓」。

馬也再度強調,「就像我剛開始說的,這是一個共同管轄的問題,不是只有所謂的除外管轄,這是有些人不太了解的,就是一碰到問題就通通帶回台灣來,可是實際上大陸是犯罪的結果地,也是被害人的所在地,也是證據比較容易調查、證人比較容易傳喚的地方,所以它當然是有管轄權的,我們跟它談怎麼樣在這個有共同管轄的情況下,找出雙方分工合作的原則,當年要與大陸簽這個協議也是基於這樣的考慮」。

馬表示,英文的“exclusive jurisdiction”中文就是「專屬的管轄」,這個不是專屬的管轄,因為雙方已經同意對方也能夠參與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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