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藉由一銀事件促進刑事司法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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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社會震撼的第一銀行盜領事件,在民眾勇於舉發及警方全力追緝下,終於在短期間內逮捕到三名嫌犯,並追回七千多萬元的贓款。如此的效率,確實令人驚訝。但在喝采之餘,卻也不能忽略,仍有十多名嫌犯在逃。如何突破外交困境,並藉此案來尋求與他國的合作,必是當務之急。

此次盜領事件,由於犯罪者是集團性質,具有高度的分工與組織性,又涉及高科技的駭客入侵,實已屬無國界的犯罪。各國若未能在第一時間進行資訊的相互流通,就可能喪失逮捕人犯的黃金時機,致使此等犯罪集團,得以遊走天下、逍遙法外。

由於台灣一向不被大部分國家所承認,以致難以參與許多國際性組織。以對抗跨國犯罪最重要的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來說,1984年,在無任何投票表決下,我代表權即被對岸所取代,台灣雖可以「政治實體」(policy body)的身分參加,必會被降格如港、澳的地位,最終就只能選擇退出。

雖然,我國仍可透過鄰近友邦,如日本、新加坡等,間接與國際刑警組織聯繫,卻可能因此出現犯罪防制的時差與漏洞。而從此次台灣警察所展現的效率與偵查能力,即便無法重新加入,也應以此為號召,積極爭取國際刑警組織在台灣設立資訊中心,作為未來犯罪資料互通有無與直接聯繫的平台。

至於此次犯罪者皆來自東歐,而在我與這些國家並無任何邦交,以致不可能簽訂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再加以現代多數國家仍堅持本國人不宜引渡至他國的原則下,針對尚未逮捕的一銀嫌犯,我方請求俄羅斯、羅馬尼亞、拉脫維亞等國,遣送人犯來台受審的機率,可說是微乎其微。

不過這些嫌犯,都不可能是今天才犯罪,且必然會有盜領或詐騙的金錢流回母國。基於犯罪控制與國際名聲之維護,這些國家還是得將他們繩之以法,卻受限於證據不在國內的難題。而台灣正可藉由偵破此案所得的資訊與經驗提供給這些國家,既可補足域外犯罪證據難尋以致無法定罪的困境,也可藉此與這些鮮少來往的國家接觸,並建立刑事司法互助的管道。

不過,在沒有任何邦交前提下,要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確實有相當的困難度,不過這並非沒有前例。例如幾年前,有台籍人士在菲律賓因詐騙中國人,被遣送到對岸,以及之後,我漁船遭菲律賓射殺事件,皆引發輿論反彈。雖然我與菲律賓並無邦交,卻因這些事件,促使我與菲國進行司法互助談判,之後也簽訂協議,因此開啟了所謂菲律賓或東南亞模式,即台籍與中國人士在第三國涉及刑事不法時,台灣與中國各自帶回的互助方式。
有了這類協議,在肯亞事件爆發後,即便有東南亞國家將台籍人士送到對岸,但至少菲律賓仍堅持此等模式,且也讓我國執法人員一同參與在菲律賓的跨國詐騙集團的偵辦,就可看出在無邦交的情況下,也能產生實質的司法互助。

總之在全球化的時代,網路犯罪早已跨越國家的領土與疆界。面對這種趨勢,各國的犯罪防制就不能再自掃門前雪,而必須強化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可惜台灣因中國阻撓,往往被排除在跨國犯罪防制之外。故藉由偵破一銀事件所展現的辦案技術與專業,我國肯定得積極與這次所涉及的國家,商討司法互助協議的簽訂,即便難度極高也是要做,不做,怎麼會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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