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藥行業,法院律師找您,一般不是好事。
A女士患智力減退已經很久,上次門診,已經是7年多前的事了。這次來訪,也是與兒子、護理一起來的。因為去年底中風,左邊肢體癱瘓,非坐輪椅不可,現在需要24小時的照顧。以前的病歷已經報廢,印象中她雖然要吃補助記憶的藥,但還能處理房客的事務,獨立生活。所以這麼久沒來回診,想她和其他醫生領藥,不再來訪,也是常事,沒放在心裡。沒想到這個中風,像是火上澆油,不可能再恢復原狀,所以和兒子說,改善記憶的藥物是無用了。當時也不在意為什麼家人會在病人中風一年後,沒有症狀改進的可能,還帶她來看我。
這樣又過了幾年,收到要我到法院做證的傳票,內容看來相當嚴重,如果不出庭,我必須承擔一切後果。不但這樣,還得負責自己的所有費用。這個聽證會,是病人女兒的律師發起的。好在看來不像是醫療糾紛,肯定是產業的問題,但是我這一天的計劃卻是泡湯了。花了一個多小時的車程,細雨綿綿,終於到了Jamaica法院。呆等了一段時間,諸位律師及家屬才姍姍來遲。我原來的直覺沒錯,原來是遺產分配的訴訟:在原來的遺囑中,女兒和兄弟平分。但補助記憶用藥後重訂的新遺囑,女兒的分配就很少了。要我到聽證會的重要原因,便是證明病人幾年前是否有能力重新設立遺囑,是否知道重新分配的結果。
對我來說,這是極難下結論的挑戰,也是很不公平的要求。最後一次見面,中風的她當然沒有能力。許多年未見,更改遺囑的時候,她的判斷力有沒有惡化,是否有效,不得而知。如果在我看顧她的時候,她改變遺囑,是否有效呢?那時她的確開始服用小量補助記憶的藥。但是她獨立生活、收租,處理她擁有樓房房客大大小小的事。難道有能力處理這些事物(也許不是盡善無瑕),就不能重新決定遺囑嗎?而重立遺囑,確是她的意願,或者是她糊塗的決定,甚至是受到其他當事人的誤導,我們又如何知道呢?如果這時候立的是第一個遺囑,而不是重立,是否又有不同的解釋?她的決定,是否是要符合舊傳統、但在現今社會卻是不合時宜的「重男輕女」習慣而不應接受挑戰呢?這個傳統在美國是否也能站得住腳呢?
聽證會上,兩方面的當事人都遠遠和我致意。鬩牆之爭的此時候,不適合,也不允許我給任何一方意見。既然如此,我也只能希望最終的結果,是立囑人的「意願」。
清官難判家務事。為了一方的權益,強迫醫生免費做證是否合理,是否是「醫病關係」的必須,不是我今天要在這裡討論的。每位家長設立遺囑時, 是否一定合理:就像我們每日的決定一樣,因人好惡或者時機而有不同。能否因為當事者為自己好,吃了少量補助記憶增進的藥物,就否定了遺囑的決定?當然,在理想的情況下,「父慈子孝」,父母親深愛子女,盡他們的能力照顧孩子。孩子孝順,照顧老弱的雙親是應當, 不是遺產分配多少的依據。有東西分,有工作分擔,自然就有不公的爭論。今天這個社會有幸每人都能有不平則鳴的權利。做父母的都要孩子有良好的教育,學做好人。良好的教育在華人的心裏,是大學、碩士,甚至是博士學歷。美國人則以為大學後就該自己獨立。有志、有能力的,在美國這裏當然都可能完成學業, 但往往也背上了許多學業債。富可敵國的美國人提倡裸捐,當然,他們即使留下1%的資產給子女,也會讓她們一輩子不愁吃住。富貴傳家,不過三代,所以做父母的優先選擇,是給孩子教育,學做人,遺產不過是額外的祝福。在這觀點看來,除非情況特殊,資產平均分配是促進家族後代和諧的加分點。十指連心,父母也不願是手足不和的導因。可惜造化弄人,老年立囑,有時不是理智之願,奈何!
雖然我以為自己這次的證詞是不必要,是浪費所有人的時間,不過也樂得有這個機會見識解決這個鬩牆糾紛的「文明」辦法,也能和讀者分享這段經歷。也希望他們以後不會因此而感情交惡,終生成為陌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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