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最高法院判處加泰隆尼亞12名獨派人士9到13年有期徒刑,引發當地民眾不滿,甚至有師法香港反送中運動,佔領機場為抗議。而判處倡導獨立公投者重刑,到底是依法審判,抑或是政治報復,卻是值得思考的課題。
在2017年10月,西班牙加泰隆尼亞自治區舉辦獨立公投,投票率超過四成、同意票更超過九成。惟獨立公投,涉及領土與主權的完整性,就不可能在現有體制下獲得正當性,而是進入超約憲法的制憲層次。故於加泰隆尼亞議會宣告獨立後,西班牙政府就根據憲法第155條的規定,接管自治區的政權,除主席逃往比利時外,其餘重要官員,就被檢察官以刑罰極重的叛亂罪起訴。
惟根據西班牙刑法第472條第1款,叛亂罪的成立,除了要有廢除憲法的意圖外,還必須有暴力的行為,這與我國刑法第100條第1項的內亂罪,僅限定於強暴脅迫的手段,有著相同的成罪結構。這也代表,無論是在西班牙或台灣,獨立公投,或許無法被現有的憲政體制所承認,卻因以和平、非暴力方式進行,致不可能觸犯叛亂或內亂重罪。
不過在西班牙刑法第544條,卻有煽動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之煽惑罪。換言之,獨立公投雖不至於觸犯叛亂罪,卻因煽動人民去參與違憲的投票,致使提出公投案者,必須擔負煽惑重罪的刑事責任。此外,由於提出公投者為自治政府,在中央政府不斷於事前下令警、經費也來源於政府下,就得再加上刑法第410條的公務員不從上級命令罪與第432條的挪用公用財物罪。則在多種罪名累加的結果,實與直接以叛亂重罪論處,僅有五十步與百步的差別。
政治打壓 險峻的獨立之路
從加泰隆尼亞公投刑事判決的結果,確實讓人有政治打壓的感覺,但要說西班牙最高法院有何違法,似也難以找出有什重大瑕疵,只能說,這就是獨立公投不可能見容於現有體制的宿命。
而加泰隆尼亞的獨立之路,雖然艱辛,但比起同樣於2017年舉辦獨立公投的庫德斯坦來說,卻又顯得幸運。因於伊拉克北部的庫德族,即便在美國的幫助下,取得高度自治,但距離獨立國家,仍有一段距離,故於2017年,舉行獨立公投,並以超過八成的同意票,宣布獨立。只是庫德族所分布的區域,尚包括敘利亞、伊朗、土耳其等地,這些國家肯定不願讓此獨立公投產生漣漪,致一律抵制,西方國家也未能支持,就使此公投,僅具有象徵意義。尤其是從今年十月初開始,因美軍撤出敘利亞北部的庫德族區域,更使境內庫德族人數最多的土耳其,以和平之泉為名進兵敘北,試圖消除庫德族任何可能引發獨立的武裝勢力。這就凸顯,庫德族的獨立之路,顯然比加泰隆尼亞,更為險峻。
而就台灣來說,除了對岸的武力威脅外,再因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與條文內容,仍是以統一為上位架構下,任何主張台灣獨立的公投,恐都會陷入與加泰隆尼亞,甚或是庫德斯坦,相類似的問題與情境。也因此,即便來到了21世紀的現今,想藉由民主投票來決定自我的未來與前途,無論是在哪裡,從來就不是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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