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票不轉彎,都難!綠營全面執政 私校基本改革竟還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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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在高雄舉辦募款餐會,主桌幾乎全是高雄重量級醫界活耀領導人,時代力量端出好牌,提名高醫透明革命要角林子盟醫師征戰年底地方大選,引發高醫醫界迴響共鳴,台下還有來自各校學生會的幹部,這股正義力道隨著地方大選的加溫也催化年底大選綠營選票的移轉。
高醫是台灣第一所私立醫學大學,也是台灣第一所真正台灣人自力創建的醫學大學,台灣現代醫學之父杜聰明創辦高醫卻遭陳啟川騙取董事長,高醫的正確歷史在當前雖已完全還原,惟有錢有勢的啟川家族仍在以過去黨國時期的相關資料進行瞞天大謊,讓有良心的高醫人跳腳!
蔡政府上台原列國會首會期優先法案的私校法修正案,立委徐永明在時力高雄募款會舉其在委員會審查該案為例,他指,不要讓學校變成家族掌控,竟出不了委員會?這會期每次要排入逕付二讀,每次都被否決,這樣基本的改革在立法院竟還困難重重…
徐永明在致詞時詢問與會人士,私校董事長要不要有任期?台下答:要!私校董事長可以爸爸傳兒子嗎? 台下答:不可以!徐說,私校家族董事人數必須有所限制,這是基本的道理,拿教育部補助款,設立公益董事,可以吧?惟他隨後再強調,未料,不要讓學校變成家族掌控,竟出不了委員會……
惡質校董伴隨黨國威權將「私校當私產」,將「捐資」興學詭變成「投資」,完全不合法理,惟全面執政的民進黨卻在國會自失立場,讓私校法修正案“動彈不得”,對比綠營從黨外至爭取民主化過程,年年喊修的私校法,卻在民進黨全面執政後「髮夾彎」,繼續縱容私校惡質校董不斷阻礙修法,甚至不斷擴權反改革。
高醫大校長劉景寬去年11月曾在媒體以《終止亂象「財團法人」應正名「公益法人」》詳細說明,「財團」與「財團法人」遭致混淆,他並強調「財團法人」,應該正名為「公益法人」,並同步將「財團法人董事會」改稱為「公益法人董事會」。這樣以全民稅金補助或享受稅金減免的財團法人機構才不會遭混淆,也才能受到全民監督……。
當前民進黨全面執政,如果連私校基本改革,民進黨與國民黨立場一樣都在意惡質萬年校董將「私校納為私產」的立場,則年輕世代選票不轉彎都難!


※《終止亂象「財團法人」應正名「公益法人」》/劉景寬(2017/11/27)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71128/37858041/

 現正進行修法的《醫療法》,與曾在去年立法院會期提出修法並預期近期會再提出的《私立學校法》,相關性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公益性的財團法人概念的建立。由於「財團法人」必是公益團體,建議應正名為「公益法人」,並同步將「財團法人董事會」改稱為「公益法人董事會」。以避免名詞與語意的混淆,造成社會上許多曲解與衍生的問題,尤其是在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和學校財團法人私立大學的問題與爭議。
讓我們審視現在的財團法人觀念。首先,在《民法》上,權利的主體是「人」,而「人」可以分為「自然人」與「法人」;法人又分為「社團」與「財團」,即我們一般所稱的「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先了解社團法人。社團法人是以「成員」為基礎而成立,因此社員大會(總會)有最高權力。按營利與否又可以分成三類:營利社團法人(所有公司行號,即一般所稱公司法人、部分私立醫院等)、中間社團法人(為特定人服務,如校友會、同鄉會等)、公益社團法人(為非特定對象服務,如聯合勸募協會、身心障礙聯盟等)。
財團法人公益性質
財團法人則是以「一筆財產」為基礎而設立,也就是所謂的「基金」。某人或某些人捐出財產,成立一筆基金,依我國法律實務與通說,必須是為了某項公益目的,也因而享有許多財務、租稅優惠,例如學校財團法人大學附設醫院享有盈餘完全免稅優惠規定等。而一筆基金顯然不會自己做事,因此《民法》上安排了一個委員會來管理它的運作,並要求訂定「捐助章程」,照章行事。這個委員會,就是我們所稱的「董事會」。所以,所有的財團法人都是公益性質。平常我們看到的所有「基金會」都是「財團法人」,如勵馨基金會、董氏基金會、伊甸基金會等。更重要的是,所有的私立學校(含各私立大學),以及一部分的私立醫院(如大家熟悉的大型醫院長庚醫院、亞東醫院等)也都是財團法人,都是公益性質。所有法規、實務運作都是圍繞著「公益性質」運作的。但是最容易遭致混淆的就是財團法人中的「財團」二字。法律名詞中的財團法人乃是公益性質,但是「財團」二字在現今的一般大眾用語與社會觀念之中,指涉的是「大規模的企業集團」,如鴻海、國泰、遠東企業集團等,早已和《民法》上的「財團」或「財團法人」大異其趣。
不應僵化陳舊翻譯
這樣的名詞,導致社會大眾在討論「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私立學校╱醫院」時,產生很大的誤解,以為名稱上冠有「財團法人」的機構是屬於「財團(企業集團)」私有的,而無法理解為何要講求公共化與公益性,遑論要求公開透明和社會監督的呼聲。近兩年,最明顯的例子即是關於東海大學、長庚醫院及高雄醫學大學之爭議事件。因此,筆者在此呼籲,法律不應僵化於歷史性的用詞與陳舊的翻譯,「財團法人」既然必是公益團體,應該正名為「公益法人」,並同步將「財團法人董事會」改稱為「公益法人董事會」。這樣一來,名正言順,財團法人回歸公益性的觀念理路才有辦法推廣,以全民稅金補助或享受稅金減免的財團法人機構才能受到全民監督,也才能在實務上推展「財團法人法(建議同步修正為「公益法人法」)」之創設,以及《私校法》和《醫療法》的補正。
高雄醫學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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