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美國接連2起黑人遭警察殺害,然而密蘇里、紐約的大陪審團(Grand Jury),對於警察殺人行為均做出不起訴處分,因而引發美國境內,一波波忿忿不平的抗議風潮。12月7日英國《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發表一篇專文,名為「大陪審團如何運作」(How a grand jury works),內容指出,美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實施大陪審團制度的國家,不過,近來卻因為2起手無寸鐵的黑人,遭執勤白人警察擊斃,員警卻不需負擔刑事責任;此一連串事件,讓一些美國人,乾脆主張把大陪審團制度,直接廢掉算了。
專文指出,紐約一位員警先是勒喉一名沒有攜帶武器的黑人,隨後將之射殺,12月3日紐約大陪審團,對於這位殺人員警,作出無罪的裁決。這一議決,跟密蘇里州佛格森的少年布朗(Michael Brown)遭警察射殺案一樣,引發人權運動人士的一片撻伐聲浪。緊接著大陪審團作出決議後,隨即在美國全境,引發接連的抗議怒火。就個別案件來看,布朗的案件,因為沒有影像資料可資對質研判,所以至今,真相難明。
至於,遭到勒喉的紐約黑人賈納(Eric Garner)案,有路過民眾錄下了警察攻擊的影像資料,而且當時還有數位員警陪同在現場;此足以說明了事發當時,該執勤員警並不會有遭到攻擊的危險。紐約市的這個個案,相關證據顯示,對警方極為不利;然而,大陪審團依舊對殺人員警,做出無罪裁決,此份外讓美國民眾感到失望。更何況,1993年纽约市警察局,早已明令禁止員警執勤,採取有致命之虞的勒喉手段。
專文指出,美國是少數施行大陪審團制度的國家之一。憲法第五號修正案,明文規定,聯邦司法體系,對於重案以及惡劣刑案,應交付大陪審團審判。該司法制度的用意,在於根除民眾所深惡痛絕的惡劣犯罪。專文認為,針對恐怖主義、官員貪污,以及組纖性犯罪等案例,該制度有其作正面效果;不過,在警民事件中,卻被認為弊大於利。
多數美國人對於大陪審團的運作所知甚少,因為這套制度並沒有對大眾及媒體公開;另一方面,其運作的私密性,得以保障調查過程,不致遭到外部力量影響。大陪審團的規模大小,各州有所不同,以密蘇里州為例,地方陪審團成員12人;紐約的規模較大,成員達23人。
「一般陪審團」,配有1名法官,以及辯方、檢控方律師各一名;其裁決結果,係由陪審團成員與承審法官共同作出。然而,「大陪審團」的決議,並沒有承審法官參與其中,取而代之的是,完全由檢方律師,掌握程序與法律見解的主導權,而且對大陪審團成員的決議作成,有著強大的影響力。
1985年一位紐約前任法官瓦起勒(Sol Wachtler,),接受紐約日報訪問時指出,多數的情況下,參與大陪審團的律師(或稱檢方),對於陪審團的裁決結果,有高度影響力,甚至是,警方所故意製造的假證據,都可以被看成是真實的現場證據(例如警方故意發射的槍彈,都可以透過栽贓,認定為是歹徒嫌犯遺留的),這位紐約退休法官甚至頗傳神的說,「檢方律師甚至有辦法說動大陪審團,讓火腿三明治被起訴」(They could get them to indict a ham sandwich)。這說明,只要檢方律師的自由心證,認為某些案件該被起訴,那麼大陪審團八九不離十,皆會做出有罪的裁決;反之亦然。
美國警察因為執勤殺人遭到起訴的案例,幾乎很少耳聞。美國司法部2011年公布統計資料發現,美國警察大約平均1天殺1個人,因為他們每天遭受暴力的威脅,因此警察殺人似乎在所難免。據俄亥俄州,鮑靈格林大學史汀森(Philip Stinson)教授的統計發現,2005至2011年這7年來,因謀殺與屠殺罪名遭起訴的員警只有41人。
為何遭到致命勒喉的紐約黑人賈納(Eric Garner)案,而且有民眾錄下了警察攻擊的影像資料,殺人員警,依舊毫髮無傷,不獲起訴?專文分析指出,原因為檢方律師與地方警界關係良好,同時,也意味著大陪審團較為信賴警方的說詞。專文指出,經歷了黑人少年布朗案,以及賈納案,美國人對於大陪審團制度,感到心灰意冷,有人認為大陪審團的檢方人員,不應由地方律師出任,應該指派公正的專責律師;另一方面,其它人則認為,應該將大陪審團制度,一舉廢除,基於功能不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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