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應是現在公民的常識,但從此次台大校長遴選事件出錯,卻要藉大學自治來自圓其說,就可以看出,在台灣竟連堂堂的大學教授,都不懂何為自治,更遑論一般公民。
自治就是自我管理,也就是在合法的範圍內,自己處理自己能處理的事,不需外力干預。其關鍵就在合法,或更進一步說,還必須合規定。相反地,如果不合法,或不按規定(程序),就表示失去了自律的能力,這種情況下,就會受到外力介入。
所以,自治必然伴隨自律。一個公民可以在法律的範圍之內,享有他的自由自在。如果他不知自愛,為所欲為,超越了法律範圍,沒有管好自己,就會被國家取消他的自由。個人與團體都一樣,都具有自治權,也都應負自律的責任。
大學自治的精神,特別要強調的是學術自由,為達此目的,其人事的運作,教職員的遴選,只要依規定辦理,如遴選辦法規定要備齊的表件,資格的限制,該揭露的資歷等都按規定辦理,至於誰會當選是學校的事,政府不予干涉。這才是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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